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寧某某離婚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6閱讀量:(1733)
銅川市印臺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銅印民初字第00143號
原告:李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齊鵬,陜西大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寧某某,男,漢族,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寧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齊鵬和被告寧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訴稱:原、被告于1986年10月結婚,婚后生育一子。2010年由于被告有吸毒惡習,并被強制戒毒的原因,原告向你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以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為由判決不準離婚。雖然法院希望再給被告一次悔改、改善夫妻感情的機會,但自判決至今,雙方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彌補,故再次訴至法院,懇請支持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夫妻共同財產原告自愿放棄。
原告提交的證據有:婚姻關系證明、本院(2010)銅印民初字第242號民事判決書、原告在外租房居住的房東證明、孩子寧某乙所寫雙方自2008年至今無聯系的證明。
被告辯稱:原告訴狀所述屬實。原被告雙方婚初感情好著哩,自從被告吸毒后,原告對被告有看法,感情就淡了。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原告不給被告見面的機會,雙方再沒有見過面,也沒有聯系過。被告有信心維持這個家庭,但原告離婚態度堅決,被告也沒有辦法。2003年被告買斷工齡的45000元,當時約定不能動,只要原告把這些錢給被告,被告就同意離婚。
被告沒有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寧某某于19**年*月**日雙方自愿在銅川市印臺區焦坪街道辦事處登記結婚,19**年*月*日生于一子,取名寧某乙。雙方婚初幾年夫妻感情尚可。由于被告2005年開始吸毒,2008年12月被強制戒毒,原告遂外出打工。2010年元月中旬被告被釋放回家,4天后再次復吸被強制戒毒,后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離婚。本院于2010年7月以銅印民初字第24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離婚。此后雙方再沒有見過面,也從無聯系。另查明,原被告均無個人婚前財產,婚后無夫妻共同財產、無債權、債務和存款。就被告所述的2003年買斷工齡的45000元,原告承認當時由自己保管,稱2006年雙方在銅川市投資一萬余元開了個生發店,被告由于染上毒品,在2007年3月以6000元轉讓他人;在被告強制戒毒期間,以部分錢給被告交了養老保險金;2012年,給孩子買了一套二手房,交預付款,中介費及契稅等60000余元,現還貸款200000元;多年來自己沒有工作,被告也沒有拿過錢,孩子還要上學,自己也沒有辦法,存款卻已花費了。
上述事實,有婚姻關系證明、本院(2010)銅印民初字第242號民事判決書、原告租房的房東證明、孩子寧某乙的證明、原告給寧某乙購房的房產證、預付款、中介費、納稅票據、貸款憑證、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寧某某在婚初幾年夫妻感情尚可,但自2005年被告吸毒后,兩次被強制戒毒,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以致原告心存芥蒂,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應負主要責任。2010年7月本院判決不準雙方離婚,希望雙方能夠和好,但雙方關系并無改善,分居長達二年之久,期間從未見面,也無聯系,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無法調和。原告要求離婚的理由,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的情形,依法應予支持。由于法律規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徹底破裂是判決準否離婚的唯一條件,故,被告以償還其買斷工齡的錢為離婚條件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買斷工齡的45000元,屬于破產安置性質,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都有支配權。該款已用于正常的家庭生產和生活,被告也不能證明該款現在還存在,對其要求不予支持。原告自愿放棄現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李某某與寧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承擔。
本判決未發生法律效力前,雙方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秦勝利
人民陪審員 周金鳳
人民陪審員 李會琴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朱淑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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