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李某甲撫養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6閱讀量:(1371)
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巴州民初字第1410號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20**年8月,漢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區。
法定代理人趙某(系原告李某某之母),女,生于19**年12月,漢族,高中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區。
委托代理人張科旭,四川宏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甲(系原告李某某之父),生于19**年9月,漢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區。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李某甲撫養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之法定代理人趙某、委托代理人張科旭,被告李某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告父母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4月30日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原告由母親趙某撫養成年,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協議離婚后,被告僅支付了原告1個月的撫養費用,經原告法定代理人多次催收,被告均未支付。現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請人民法院:1、確認原告之母與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按《離婚協議》的約定向原告支付撫養費用。
被告李某甲辯稱:2014年4月30日與原告之母在巴州區民政局協議離婚屬實;離婚協議約定李某某由趙某撫養成年,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至李某某成年時止。現已支付4個月的撫養費12000元,同意按離婚協議履行。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趙某與被告李某甲原系夫妻關系,因感情不和于2014年4月30日在巴州區民政局進行協議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育兩個男孩,長子……;次子李某某,現年1周歲,離婚后由女方撫養成人,男方每月付給小孩撫養費3000元至18周歲止……。后因被告未按月向原告支付撫養費,釀成糾紛,訴至本院。
經庭審中核實,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趙某與被告李某甲均認可下列事實:1、被告李某甲向原告李某某按月支付撫養費的起始時間為2014年5月;2、被告李某甲已向原告李了昂支付了4個月撫養費計12000元。庭審后,被告李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原告李某某再行支付9個月撫養費計27000元。被告李某甲實際向原告李某某支付撫養費共計39000元。
庭審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趙某請求被告李某甲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某的撫養費,但被告李某甲明確表示拒絕,并要求仍按離婚協議約定的支付方式履行。
上述事實,有原告法定代理人及被告的陳述,離婚檔案及離婚協議書、銀行轉賬憑證在卷佐證;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在巴州區民政局協議離婚時關于在離婚后由被告每月給付原告撫養費3000元至原告年滿18周歲止的約定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單方變更撫養費的支付方式,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支付的13個月撫養費應予扣減;扣減后,被告支付撫養費的起始時間為2015年6月。據此,為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甲自2015年6月起向原告李某某按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至李某某年滿18周歲時為止。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李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鵬云
人民陪審員 張華珍
人民陪審員 王儒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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