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洪某某與施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26閱讀量:(1287)
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黃民一初字第00568號
原告:洪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初中文化,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詹鳴,安徽詹鳴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施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初中文化,工程項目經理,現下落不明。
原告洪某某訴被告施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洪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施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雙方系朋友關系。被告聲稱做工程資金周轉困難,2012年9月29日向原告借款26.5萬元,被告當場向原告出具一張借條。后陸續還款20萬元,尚欠6.5萬元。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拒不還款。故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6.5萬元并從2012年9月30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施某某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答辯狀和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29日,被告因承包工程建設需要資金,經與原告協商達成借款口頭協議,原告將26.5萬元現金借給被告使用。被告當即向原告出具了一張借條,內容為“今借到洪某某人民幣貳拾陸萬伍仟元整(265000.00元)。用于工程周轉。今借人施某某(簽名)2012.9.29”。2013年5月12日,被告分2次通過銀行轉賬歸還了原告20萬元,尚欠6.5萬元。原告現起訴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借款6.5萬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從2012年9月30日起到給付日止的利息。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條一份、交易清單、被告離婚證和協議書及本院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之間合法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所欠原告6.5萬元,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應履行還款義務。因借條上未約定還款期限和利息,原告主張從借款之次日起計算利息依據不足,只能從原告主張權利之日即2013年5月28日視為被告逾期付款,可從該日起計算利息。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是對其民事權利的放棄。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施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歸還原告洪某某借款65000元,從2013年5月2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原告利息到給付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425元、保全費82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2845元,由被告施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 寶 宏
代理審判員 陳 家 禮
人民陪審員 夏 和 明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房丹霞(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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