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姜某某與灤平縣兩間房鄉東新房村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30閱讀量:(1295)
河北省灤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灤民初字第2207號
原告:姜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思夢,河北灤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曹巖,河北灤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灤平縣兩間房鄉東某某村民委員會。
原告姜某某與被告灤平縣兩間房鄉東某某村民委員會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姜某某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灤平縣兩間房鄉東某某村民委員會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須知、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小額訴訟須知等訴訟文書,并向原告姜某某送達了舉證須知、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小額訴訟須知等訴訟文書。本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柳燕獨任審理,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于2014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思夢到庭參加訴訟,原告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巖、被告灤平縣兩間房鄉東某某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馬榮東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姜某某訴稱,2011年度,被告灤平縣兩間房鄉東某某村民委員會轄區內石胡上至何家溝修建水泥路,被告灤平縣兩間房鄉東某某村民委員會雇傭原告姜某某修建,經核算尚欠原告姜某某人工費8000.00元,經原告姜某某索要,被告灤平縣兩間房鄉東某某村民委員會于2014年1月27日給原告姜某某出具了欠條一張,后經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給付,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灤平縣兩間房鄉東新房村村民委員給付拖欠的工程款80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姜某某當庭出示如下證據材料:
欠條一張,內容為:“今欠到姜某某2011年度修水泥路人工費捌仟元整¥8000欠款單位:東新房村委員會(灤平縣兩間房鄉東某某村民委員會章)2014年1月27日”,證明被告灤平縣兩間房鄉東某某村民委員會雇傭原告姜某某修建水泥路,拖欠原告姜某某工資8000.00元至今未付。
被告灤平縣兩間房鄉東某某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及證據材料。
經審理查明,2011年,被告灤平縣兩間房鄉東某某村民委員會轄區內石胡上至何家溝修建水泥路,被告灤平縣兩間房鄉東某某村民委員會雇傭原告姜某某修路,欠原告姜某某人工費8000.00元至今未付。為此,被告灤平縣兩間房鄉東某某村民委員會為原告姜某某出具內容為:“今欠到姜某某2011年度修水泥路人工費捌仟元整¥8000欠款單位:東新房村委員會(灤平縣兩間房鄉東某某村民委員會章)2014年1月27日”的欠條一張。
前述事實,有原告姜某某的起訴陳述、欠條一張等證據相互印證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灤平縣兩間房鄉東某某村民委員會修建水泥路,雇傭原告姜某某為其施工,雙方形成了勞務合同關系。工作期間,原告姜某某完成了相應的工作量,履行了義務,被告灤平縣兩間房鄉東某某村民委員會應按照約定向原告姜某某給付對價。原告姜某某要求被告灤平縣兩間房鄉東某某村民委員會給付其人工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灤平縣兩間房鄉東某某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姜某某人工費8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5.00元,由被告灤平縣兩間房鄉東某某村民委員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代理審判員 柳 燕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楊子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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