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師某某與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30閱讀量:(1482)
河北省灤平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灤民初字第1229號
原告:師某某,河北省灤平縣人,住河北省灤平縣。
委托代理人:李國,河北智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佳歡,河北智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灤平縣付家店鄉夾馬石村。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魏思夢,河北灤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師某某與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佳歡,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魏思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師某某訴稱:2005年4月到2015年3月20日,我先后在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從事做飯和看炸藥庫工作,每月工資為1850.00元。我在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工作期間,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沒有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我交納社會保險。2015年3月20日,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通知我解除了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2015年4月21日,我向灤平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補繳社會保險。同日,灤平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以主體不適格(已經超過法定勞動年齡)及仲裁請求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決定不予受理。我與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我的仲裁申請也沒有超過仲裁申請時效。我要求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為我補繳2005年4月到2015年3月的社會保險,并且支付我經濟補償金18500.00元。
原告師某某為支持其主張,向法庭提交證據如下:
1、穆某甲的證明。證明2005年原告師某某在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處從事做飯工作。
2、穆某乙的證明。證明2006年原告師某某在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處從事做飯工作。
3、耿某某的證明。證明2007年至2008年原告師某某在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處從事做飯工作。
4、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活期存折及工資明細。證明原告師某某2014年3月到2015年3月的月工資為1850.00元。
5、河北省爆破器材安全員作業證。證明原告師某某和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6、灤平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通知書。證明灤平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以原告師某某主體不適格(已經超過法定勞動年齡)及仲裁請求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認為穆某甲、穆某乙、耿某某的證明不具有真實性,尤其是穆某甲的證明證實的是原告師某某為穆某甲做飯。三證人沒出庭接受法庭質詢。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活期存折及工資明細、河北省爆破器材安全員作業證、灤平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通知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存折不能證明原告師某某月工資1850.00元,河北省爆破器材安全員作業證不能證明原告師某某與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也不能證明原告師某某在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辯稱:原告師某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20日在我公司從事看管炸藥庫工作。2010年1月,原告師某某的月工資為500.00元。2011年11月,原告師某某的月工資調整為650.00元。2012年3月,原告師某某的月工資調整為1050.00元。2013年3月,原告師某某的月工資調整為1600.00元。2010年1月1日到2010年4月15日,我公司與原告師某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2010年4月15日,原告師某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我公司與原告師某某之間勞動關系終止。2010年4月16日到2015年3月20日,我公司與原告師某某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原告師某某向灤平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起的仲裁申請已經超過仲裁時效,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師某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法庭提交原告師某某2010年9月到2015年3月的工資表。
原告師某某對工資表中有自己簽字的工資認可,對沒有自己簽字的工資不認可。原告師某某認為自己的月工資為1850.00元,而不是1600.00元。
經審理查明:2009年8月27日至2015年3月20日,原告師某某在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從事炸藥庫看管工作。2010年10月,原告師某某的月實發工資為500.00元;2011年8月到2012年1月,原告師某某的月實發工資為650.00元;2012年2月,原告師某某的月實發工資為1650.00元;2012年3月,原告師某某的月實發工資為650.00元;2012年4月到2013年3月原告師某某的月實發工資為1200.00元;2013年4月到6月原告師某某的月實發工資為1600.00元;2013年7月到2014年2月原告師某某的月實發工資為1700.00元;2014年3月到2015年3月,原告師某某的月實發工資為1850.00元;2015年3月20日,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通知原告師某某不再到其公司上班。2015年4月21日,原告師某某向灤平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補繳社會保險。同日,灤平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人師某某主體不適格(已經超過法定勞動年齡)及師某某的仲裁請求超過仲裁申請時效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以上事實,有原告師某某、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的訴辯陳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活期存折及工資明細、河北省爆破器材安全員作業證、灤平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通知書、師某某2010年9月到2015年3月的工資表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為生產經營目的招聘符合要求的勞動者成為員工,而勞動者在其依法管理下付出勞動并收取報酬的關系。原告師某某為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看管炸藥庫,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對其進行管理并發放工資。原告師某某與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之間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因而本案中原告師某某與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時間為2009年8月27日到2010年4月15日。自2010年4月16日到2015年3月20日,原告師某某與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原告師某某應當在2011年4月15日前向灤平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是原告師某某2015年4月21日才向灤平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補繳社會保險及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仲裁申請已過仲裁申請時效。原告師某某要求被告灤平某某礦業有限公司在勞務合同終止后繳納社會保險及支付經濟補償金于法無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師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0元,由原告師某某承擔(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曲久福
審 判 員 劉芝平
代理審判員 范立會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陳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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