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危險駕駛一案一審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30閱讀量:(1712)
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雙橋刑初字第24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8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2013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監(jiān)視居住。
辯護人:李文華,河北樂禮律師事務所律師
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承雙檢刑訴(2013)22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1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明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辯護人李文華等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7月2日20時2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冀H01**號小客車在承德市雙橋區(qū)某某溝糖酒庫供電公司家屬院內發(fā)生交通事故。在詢問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王某某有酒后駕駛嫌疑,于是將被告人王某某帶至承德市中心醫(yī)院現(xiàn)場醫(yī)務人員處進行了抽血酒精檢測。經檢測,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32mg/100ml。
為證明以上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了相關證據(jù):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被害人劉某某陳述;3、戶籍證明;4、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6、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7、駕駛人員信息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8、破案經過、查獲經過;9、河北省承德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結果單;10、協(xié)議書;11、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責任。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予以認可,其提出認罪服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得到受害人諒解,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解意見。未向本庭提供證據(jù)。辯護人李文華提出1、起訴書沒有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卻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2、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家屬院發(fā)生交通事故事實不清。
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2日20時2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乘坐冀H01**號帕薩特牌小型轎車至承德市雙橋區(qū)某某溝糖酒庫供電公司家屬院內。因司機上樓其車影響其它車輛通行,被告人王某某駕駛車輛,在倒車時與被害人劉某某刮蹭。在民警詢問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告人王某某有酒后駕駛嫌疑,后對被告人王某某進行了酒精檢測。經檢測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32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協(xié)議,并已實際履行完畢,得到被害人劉某某諒解。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實2012年7月2日2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冀HU96**號帕薩特牌小型轎車,在承德市雙橋區(qū)某某溝糖酒庫供電公司家屬院內倒車時,與被害人劉某某發(fā)生碰撞的事實及經過;
2、被害人劉某某陳述,證實2012年7月2日2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冀HU96**號帕薩特牌小型轎車,在承德市雙橋區(qū)某某溝糖酒庫供電公司家屬院內倒車時撞傷被害人劉某某的事實及經過;
3、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時已滿十八周歲,已達到負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年齡。
4、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證實交通肇事現(xiàn)場情況概覽;
5、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被告人王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劉某某無責任的事實;
6、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證實被害人劉某某損傷程度屬于輕微傷的事實;
7、破獲經過、查獲經過,證實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駛被查獲的經過;
8、河北省承德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結果,證實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2mg/100ml的事實;
9、協(xié)議書,證實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及家屬達成協(xié)議,被害人劉某某及家屬不再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任何責任;
10、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被告人駕駛證被吊銷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認罪服法,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辯護人李文華提出的辯護意見與本案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宣告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靳 金
審 判 員 譚 振
人民陪審員 楊成華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張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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