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許某某訴付某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8-31閱讀量:(1507)
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安民初字第147號
原告:許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鎧,江西博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付某某
原告許某某訴被告付某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鎧、被告付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2日因感情不合協議離婚,并在安源區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婚生女付某由被告撫養,但長期在原告處生活。因小孩系女性,隨著小孩的身體發育,女兒感覺到不便隨被告共同生活,且被告無暇照顧小孩生活學習。為了小孩健康成長,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變更女兒付某的撫養權歸原告,由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直至小孩成年,被告支付小孩隨原告生活的撫養費10000元。
被告付某某辯稱同意變更小孩付某撫養關系歸原告,并承擔相關費用。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證據,被告當庭進行質證,本院依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作如下認證:
1、原、被告的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欲證明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年**月**日協議離婚并辦理離婚登記,協議約定婚生女付某歸被告撫養。被告質證后無異議。本院認為該組證據應予采信。
被告付某某未提交證據。
綜合以上本院對證據的分析、認證及庭審查明的情況,可認定如下法律事實:原、被告原系夫妻,后因感情不合于2006年12月12日協議離婚,并在安源區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協議約定婚生女付某由被告撫養,但長期在原告處生活。因小孩系女性,隨著小孩的身體發育,女兒感覺到不便隨被告共同生活,且被告無暇照顧小孩生活學習。為了小孩健康成長,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變更女兒付某的撫養權歸原告,由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直至小孩成年,被告支付小孩隨原告生活的撫養費10000元。
另查明,原、被告的婚生女付某表示愿意隨原告許某某共同生活。
本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亦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均對婚生女付某非常關愛,這對小孩來說是幸福的;父母在孩子心目中的地位是崇高而神圣的,父母離異不應成為妨礙子女健康成長的因素,故父母均應創造有利于孩子成長的有利環境,同時保持在孩子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本案中原、被告雖已離婚,但對小孩還是一如既往的關愛。為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原告訴請變更撫養關系,根據原、被告離婚后原告長期撫養女兒付某,且原告作為母親撫養女兒更有利于小孩成長的情況,故原告訴請變更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因為撫養、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故被告應根據其收入依法承擔女兒付某的撫養費等,且被告對此亦表示同意按原告的訴請支付撫養費。當然撫養權的變更不能改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被告依法享有對女兒付某的探視權。根據本案的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第11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付某由原告許某某撫養,被告付某某享有探視權。
二、被告付某某2014年4月份起按月支付付某的撫養費每月2000元給原告許某某。
三、被告付某某支付給原告許某某撫養女兒付某的撫養費10000元。
本案受理費***元,由被告付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鐘強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書記員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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