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1閱讀量:(2557)
山西省寧武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寧刑初字第19號
公訴機關寧武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14222819891121****,漢族,靜樂縣鵝城鎮上店村人,初中文化,住上店村。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被寧武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寧武縣看守所。
辯護人梁永紅,山西汾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寧武縣人民檢察院以寧檢公訴刑訴(2015)第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武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甄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及其辯護人梁永紅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寧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趙某因疏忽大意,啟動車輛將正在車底檢查車輛的馮某某碾壓,致其重傷,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5條之規定,應當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對起訴指控供認不諱,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趙某認罪態度好,悔罪表現明顯,又系初次犯罪,希望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山東省人丁某某系寧武縣新堡鄉獅子溝村昌元煤礦項目部三工區三隊的負責人,山東省人孫某某經營一輛紅色豪運貨車并雇傭被告人趙某在昌元煤礦三工區工地拉運土石方,月工資5000元。2014年8月19日6時30分許,被告人趙某駕駛豪運工程車在三工區工地拉運土石方時車輛發生故障,同在該工地開車的馮某某、張某某見狀幫趙某檢修車輛,趙某坐在駕駛室,張某某站在豪運車的左后輪胎上,當馮某某爬入車底查看時,趙某啟動車輛后輪胎從馮某某身上碾壓過去。經寧武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馮某某損傷構成重傷二級。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提供的下列證據證實:
1、2014年9月6日馮某甲的報案材料和詢問筆錄證實:馮某某是我侄子。今年8月19日早上6時50分左右,趙某駕駛的豪運貨車在昌元煤礦工地上發生故障,趙某讓馮某某給他檢查車,當馮某某爬到車下查看車時,趙某開車從馮某某腰部和大腿碾壓過去,致馮某某受傷。
2、2014年10月10日寧武縣公安局現場勘驗筆錄證實:事故現場位于寧武縣新堡鄉獅子溝村三工區*號山上施工工地。
3、詢問馮某某筆錄證實:我是靜樂縣人,在寧武新堡鄉獅子溝村昌元煤礦三工區開車。2014年8月19日早上6時30分左右,我和張某某在三工區工地遇見趙某,他開著紅色豪運車,車上裝著近50噸石頭,趙某停下車和我說,他的車好像小傳動螺絲掉了,讓我和張某某去車底給他看看,當時趙某沒有下車,車也沒熄火,后我和張某某給他檢查車,張某某沒有完全鉆到車底,我進入車廂后面的兩輪胎中間,剛蹲下車就啟動了,后輪胎從我大腿根部壓了過去,張某某喊車下有人,車才停下,后我就失去知覺了。我與趙某平時沒有矛盾,也沒有糾紛。
4、詢問張某某筆錄證實:我是靜樂縣人,2014年8月份我到獅子溝村昌元煤礦三工區開車,三工區的承包人是丁某某,趙某是馮某某介紹到三工區開車的。2014年8月19日早上6時30分左右,我和馮某某及其他司機準備交接班,在三工區工地遇見趙某開著16號紅色豪運貨車,他見到我們就停下車,趙某對我和馮某某說他的車壞了,液壓棒頂不起來,我倆說你不要動,我們到車底看一看是什么毛病,隨后馮某某蹲在趙某車的左后輪前,我站在車的左后輪上準備往下蹲,這時我感覺車輪胎在動,我就喊趙某趕緊停車,但是已經來不及了,車的左后輪已經把馮某某壓住了,趙某把車向后倒了點,車左后輪離開馮某某的身體,后我們通知了工隊的丁老板,丁老板開車將馮某某送到醫院。聽馮某某說過他和趙某關系不錯,沒聽說他們有矛盾,我感覺趙某不是故意碾壓馮某某,出事后趙某和我說當時他認為我和馮某某在車輪胎后面,就把車往前開了一點。
5、詢問丁某某筆錄證實:我是山東省人,是昌元煤礦項目部三工區三隊的負責人,我們工隊承包了正輝煤業公司的火區治理工程。2014年8月19日早上6、7點,我們工隊的一輛紅色豪運工程車把一個司機給壓傷了,這輛車是孫某某的,孫某某是我姐夫,我雇他的車在工地上拉土方掙錢,每月結算。司機趙某是孫某某雇傭的,我將豪運車所賺的錢發給車主,由車主再發給司機。我是這個工隊的總負責人,所有的工程車都由我調配使用,我和孫某某是親戚關系,有時候會照顧他的車。
6、詢問孫某某筆錄證實:我是山東省人。2012年10月1日我在新疆哈密向田祖國買了一輛紅色豪運車,因平時大家叫我孫某甲,因此在買車的協議中我寫的名字是孫某甲,買下車后沒有辦理過戶手續,這輛車沒有車牌,我的車在昌元煤礦三工區工地編為16號工程車,司機是馮某某介紹的,月工資5000元,司機開車有十幾天了。2014年8月19日早上,工地上的人說我的車軋住人了,我到工地后受害人已經被送到醫院。我不知道給我開車的司機叫什么名字,我也不知道他有沒有駕駛證。馮某某是我們工地5號工程車司機。工隊總負責人叫丁某某,我的車在昌元煤礦三工區三隊干活,我們是雇傭關系,我雇傭司機沒有合同,只是口頭協議,月工資5000元。
7、寧武縣公安局扣押清單證實:2014年9月6日,寧武縣公安局新堡派出所民警從孫某某處扣押紅色豪運汽車1輛,車架號1L22TELN09AI038***。
8、2014年10月14日寧武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公(寧)傷鑒(活)字(2014)030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馮某某損傷構成重傷二級。
9、轉讓協議載明:2012年10月1日田祖國將一輛豪運汽車以145000元轉讓給孫某甲。
10、太原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出具的抓獲經過材料證實:2014年10月16日16時許,民警在太原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華天易網綠草堂網吧內將趙某抓獲。
11、被告人趙某供述:朋友馮某某介紹我到昌元煤礦開豪運三橋車,車主是丁某某,他是包工頭,我每月掙5000元,由老丁付工資。2014年8月19日早上6時30分左右,我駕駛紅色豪運三橋車在寧武縣新堡鄉昌元煤礦項目部三工區工地上拉運土石方,因車出現故障土石方倒不下去,我準備讓挖機將車上的土方卸掉后修車,這時遇到馮某某和張某某,他們看到我的車是重車,問我怎么了,我坐在駕駛室說頂大廂的傳動壞了,車頂不起來,說完我加油掛擋往前走,這時聽到張某某喊“壓住人了”,我就停車往后倒,后下車看到馮某某右腿流血,我說你怎么跑到我車下面了,馮某某罵了我幾句,后我讓人用對講機把這件事告訴了老丁,老丁開車來到工地,老丁開車和我、張某某將馮某某送到靜樂縣同濟醫院搶救,后馮某某轉到太原山大二院,我沒有去太原,過了半個月我去太原富士康打工了。我沒有駕駛證,沒有學過駕駛,以前跟著大車跑運輸跑了5年,自認為還可以,所以我就去開車了,車沒有車牌。
以上證據,經質證、認證,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駕駛的貨車發生故障后,同事馮某某爬到車下查看時,趙某疏忽大意啟動貨車將馮某某碾壓,致其重傷,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寧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綜合本案的實際情形,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赫 東
助理審判員 馮麗媛
人民陪審員 賈愛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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