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2閱讀量:(1748)
河南省寶豐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寶民初字第676號
原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溫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系寶豐縣城關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毛悅喬,河南前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溫紹,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毛悅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某某訴稱,2012年10月份經人介紹與王某某相識,于同年農歷**月初**訂婚,同年農歷**月初**舉行結婚儀式。于20**年**月**日在寶豐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由于李某某、王某某婚前認識時間短,相互缺乏了解,沒有感情基礎,婚后發現王某某脾氣暴躁,極易動怒,凡事稍不如意就大吵大鬧,常因家庭瑣事生氣吵架,故此,李某某、王某某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4年農歷正月初九雙方因生氣分居生活至今。李某某、王某某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要求依法判令與王某某離婚;婚前財產電腦一臺、沙發一套、電腦桌一張、長虹46寸彩電一臺、美的空調一臺歸李某某所有;共同財產寶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存款40000元的20000元歸李某某所有;依法判令王某某返還彩禮27000元,金項鏈墜一個、金戒指一枚、銀鐲子二個、玉石鐲子一個;本案訴訟費由王某某負擔。
王某某辯稱,王某某不同意離婚;李某某所訴不實,且王某某無存款并借有外債用于生活;王某某婚前并沒有收到彩禮,且無返還彩禮及相應物品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故請求駁回李某某的訴求。
李某某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遞交的證據材料有:
李某某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李某某的身份情況;
結婚證原件一份,證明李某某與王某某系合法夫妻,且雙方共同生活不足一年的事實。
王某某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遞交的證據材料有:
王某某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王某某的身份情況。
本院經審查認為,由于李某某、王某某遞交的上述證據雙方互無異議,且形式合法、客觀真實,且與本案案件事實有關聯,可以做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本院依據上述有效證據和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2年10月李某某、王某某經人介紹相識,于同年的農歷**月初**訂婚,于同年農歷**月初**舉行結婚儀式,于20**年**月**日在寶豐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某于2014年5月回其娘家居住至今,王某某患有甲狀腺功能減退和多囊卵巢綜合癥,現未治愈。李某某為王某某治療上述疾病時,李某某及其家人與王某某產生矛盾。現李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本院認為,李某某與王某某自主自愿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王某某所患疾病,李某某亦能積極為其治療,為此雙方雖產生了意見分歧和矛盾,但該情形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況且李某某對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故李某某要求與王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文杰
代理審判員 張延飛
人民陪審員 王延奇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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