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徐某某與修水縣XX家電銷售有限公司、杜某某承攬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2閱讀量:(1254)
江西省修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贛0424民初231號
原告:徐某某,男,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冷笑豐,江西東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修水縣XX家電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杜某某,男,19**年**月**日生。
原告徐某某與被告修水縣XX家電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家電公司)、杜某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冷笑豐、被告XX家電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時系本案被告杜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某某訴稱,自2013年1月始,原告陸續為被告制作廣告牌、條幅、宣傳資料、印刷等項目,雙方就價格、工程量都做了結算,尚欠88964元,并經被告杜某某簽字確認。但時至今日,兩被告一直未付該款,請求判令被告XX家電公司支付廣告制作款88964元及利息20000元;被告杜某某承擔連帶責任;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XX家電公司及杜某某辯稱,原告所訴為XX家電公司制作廣告牌、條幅、宣傳資料、印刷等項目屬實,其中也包含為XX家電公司的分支機構愛家家居店所做的項目。本人簽字確認的未付款77534元屬實;另原告訴請的未付款11430元,無公司人員簽名確認,本人也不清楚,可向XX家電公司另一股東韓某甲核實。
經審理查明,自2013年1月始,原告陸續為被告XX家電公司及下屬愛家家居公司店制作廣告牌、條幅、宣傳資料、印刷等項目,至2014年1月28日,經雙方結算,被告XX家電公司累計尚欠原告加工制作費77534元未付,被告杜某某在二張《XX家電費用支出統一申報單》及一張《愛家家居費用支出統一申報單》上分別簽字確認。另原告訴請的為XX家電鳳凰商城所做的11430元,被告杜某某稱不知情,需向另一股東韓某甲核實。本院依法向韓某甲詢問后,其也稱不清楚。現原告亦無充分證據證實。因原告向被告催討報酬未果,故訴至本院,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相互吻合的陳述,《XX家電費用支出統一申報單》及《愛家家居費用支出統一申報單》等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為被告XX家電公司加工制作廣告牌、條幅、宣傳資料、印刷等業務,雙方之間屬承攬合同法律關系,且其中加工制作費77534元經雙方結算,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XX家電公司理應向原告支付報酬,故原告要求支付,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請求的11430元報酬報酬,因未經被告認可,且原告又無充分確鑿證據證實,本院對該請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因雙方對付款期限未進行明確約定,本院認定自原告起訴之日即2016年3月1日起以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4.3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原告要求被告杜某某承擔連帶付款責任,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規定,被告杜某某作為公司股東,對公司所負債務,不需承擔還款責任,故原告該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修水縣XX家電銷售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徐某某支付加工承攬報酬77534元及自2016年3月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4.35%計算支付利息損失至清償完畢時止。
駁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79元,減半收取1239.50元,由原告負擔357.50元,被告修水縣XX家電銷售有限公司負擔88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余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 羅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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