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9-05閱讀量:(1510)
江西省九江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贛0421民初73號
原告:方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江西省九江縣人,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360xxxx。
委托代理人:陶仕馬,江西開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江西省九江縣人,住江西省九江縣城門鄉xx村xx組xx號,身份證號碼:360xxxx。
委托代理人:黃某甲,系被告父親,代理權限:特別授權。身份證號:360xxxx。
被告: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住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xx路xx號xx大廈xx層。
法定代表人:鄭某,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范建新,江西陽明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方某某訴被告黃某某、被告中某財保福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仕馬、被告黃某某委托代理人黃某甲、被告中某財保福田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范建新到庭參加訴訟。因案情復雜,本案依法轉為普通程序,由九江縣人民法院審判員張守華擔任本案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吳婕、人民陪審員戴強參加合議,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方某某訴稱:2015年7月23日,被告黃某某駕駛粵BNNN小型轎車沿九江縣東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沙河街鎮政府人性橫道時,與魏某某駕駛的贛G5NNN普通兩輪摩托車(后搭載原告方某某)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九江縣交警大隊贛公交認字第(2015)118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黃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負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至九江縣人民醫院進行治療,共住院18天,醫囑休息4個星期。經查,被告黃某某所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8408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黃某某辯稱:我方在魏某某與方某某兩案中共墊付了一萬八千多元的醫療費和修理費,希望法庭一并處理,其他的沒有異議。
被告中某財保福田支公司辯稱:一、在被保險人黃某某提供了粵BNNN小型轎車的有效行駛證和駕駛證的前提下,答辯人按照交強險、三者險條款的規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二、依據最高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答辯人在本案中涉及的保險賠償,均應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答辯人在按照三者險保險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對被保險人的抗辯權可以依法向被侵權人即本案原告行使。答辯人對被告黃某某墊付的原告醫療費中的非醫保用藥不予賠償,但可以與被保險人協商扣減15%比例的非醫保用藥;營養費應當按照原告住院天數以20元每天的標準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當按照原告住院天數以50元每天的標準計算;護理費應當按照原告住院天數以江西省護理行業私營單位平均工資標準71元每天計算;對交通費沒有異議。
原告方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3份證據:證據1,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證明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的事實,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被告黃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證據2,出院記錄一份,證明原告住院治療18天,醫囑全休四周。證據3,保險單兩份,證明被告黃某某車輛在被告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險。
經庭審質證,被告中某財保福田支公司對原告的三份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黃某某對原告證據的質證意見與被告中某財保福田支公司質證意見一致。
被告黃某某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3份證據:證據4,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事實和責任劃分。證據5,醫療費發票四張,證明被告墊付原告魏某某醫療費6061.52元,另一受害人方某某醫療費6395.84元。證據6,保險公司車損確認書,證明被告墊付原告車損費1999元。
經庭審質證,原告方某某、被告中某財保福田支公司對被告黃某某提供的三組證據均無異議。
被告中某財保福田支公司在舉證期間內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
綜合上述證據及庭審筆錄中當事人陳述,本院認為,對原告的證據1、證據2、證據3,被告的證據4、證據5、證據6,該六組證據真實、合法、有效,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故對該六組證據予以采信,但對被告的證據6中的車損費,因在魏某某一案中計算賠償,故在本案中不予重復計算。
綜合當事人舉證、質證和法院對上述證據審核,對下列事實予以認定:2015年7月23日,被告黃某某駕駛粵BNNN小型轎車沿九江縣東泉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沙河街鎮政府人行橫道時,與魏某某駕駛的贛G5NNN普通兩輪摩托車(后搭載原告方某某)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九江縣交警大隊贛公交認字第(2015)118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黃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負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至九江縣人民醫院進行治療,共住院18天,醫囑休息4個星期。被告黃某某墊付原告醫療費6395.84元。
另查明,被告黃某某所駕駛的粵BNNN小型轎車在被告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本院認為,被告黃某某駕駛車輛未確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被告黃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其應當賠償原告因本起事故所造成的各項損失。被告中某財保福田支公司為肇事車輛粵BNNN小型轎車承保了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被告中某財保福田支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原告訴請的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均未超過法律規定標準,應當予以支持。原告方某某確定賠償的項目和費用:一、醫療費:6395.84元(被告黃某某墊付);二、誤工費:119元/天×(18+28)天=5474元;三、護理費:119元/天×18天=2142元;四、營養費:20元/天×18天=360元;五、住院伙食補助費:20元/天×18天=360元;六、交通費:4元/天×18天=72元。
因被告中某財保福田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了魏某某的損失,魏某某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項目如下:一、醫療費(包括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7008.52元;二、傷殘賠償類:71474.3元;三、財產損失:1999.35元。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的剩余賠付項目限額如下:一、醫療費:2991.48元(10000元-7008.52元);二、傷殘賠償類:28525.7元(110000元-71474.3元)。交強險賠付不足部分應當由保險公司在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付。本案中,被告中某財保福田支公司交強險范圍賠付如下:1、原告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360元=720元;2、被告黃某某墊付醫療費:2991.48元-360元-360元=2271.48元;3、原告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5474元+2142元+72元=7688元。在庭審中,兩被告已協商交強險范圍外的醫療費按照15%扣除非醫保用藥,故被告中某財保福田支公司在本案中三者險范圍內賠付如下:被告黃某某墊付醫療費(6395.84元-2271.48元)×(100%-15%)=3505.7元。綜上,被告中某財保福田支公司賠付原告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人民幣8408元;被告中某財保福田支公司支付被告黃某某墊付醫療費共計人民幣5777.18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賠付原告方某某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人民幣8408元;
二、被告中國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支付被告黃某某墊付醫療費共計人民幣5777.18元;
三、以上款項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7日內付清。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黃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守華
代理審判員 吳 婕
人民陪審員 戴 強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代理書記員 葉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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