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朱某與劉某甲、劉某乙、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案件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5閱讀量:(1287)
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潯民一初字第1144號
原告:朱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陶仕馬,江西開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劉某乙,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漢族。
上列兩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朱某與被告劉某甲、劉某乙、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陶仕馬、被告劉某甲、被告劉某乙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朱某訴稱:2013年1月16日,被告劉某甲以經營生意缺乏資金為由向我借款42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一年,口頭約定利息為80000元,被告王某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借款到期后,被告劉某甲于2014年3、4月份歸還了150000元,但剩余借款卻拒絕償還。因被告劉某甲所負債務系在與被告劉某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故被告劉某乙應當連帶清償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劉某甲、劉某乙歸還原告借款270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王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負擔。
原告朱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借條、擔保書各一份,以證明2013年1月16日,被告劉某甲向原告借款420000元,被告王某某提供擔保,2014年7月26日,王某某再次對上述擔保進行確認;2、婚姻登記證明一份,以證明上述借款發生在被告劉某甲、劉某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被告劉某甲辯稱:借款事實無異議,但借款金額有異議,認為沒有借420000元,只借了300000元,其余120000元是利息,而且我并非借款人,被告王某某為實際借款人,我已經歸還了150000元。
被告劉某乙辯稱:借條上顯示的借款人是劉某甲,沒有我的簽名。我與被告劉某甲對夫妻的財產已經于20**年**月**日進行了離婚公證,只是后來結婚證丟失,雙方未辦成離婚。被告劉某甲借款時雙方已分居,被告劉某甲借款沒有與我商量,且后來沒有將錢用于家庭生活,而是轉借給了王某某,故該筆借款系被告劉某甲個人行為,我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被告劉某甲、劉某乙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銀行匯款憑證一份,以證明被告劉某甲向原告借款300000元;2、借條一張,以證明被告劉某甲將原告所借款項又借給了被告王某某,劉某甲分文未動所借款項;3、離婚證、離婚協議公證各一份,以證明20**年**月**日,被告夫妻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在此案發生之前已經過公證處理離婚,財產互不干涉。
經庭審質證,被告劉某甲、劉某乙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借款數額有異議,對擔保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表示不知道有這份證據;對證據2無異議。原告對被告劉某甲、劉某乙提交的證據1無異議,但認為還有120000元借款是給的現金;對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對證據3的離婚證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被告辦理離婚是逃避債務,對公證書的關聯性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被告劉某甲向原告朱某借款420000元(其中轉賬300000元、現金12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寫明:“今借到朱某現金人民幣肆拾貳萬元正,小寫420000元,借期一年。今借人:劉某甲,2013.元.16”,被告王某某在該借條注明:“擔保人:王某某,2013.元.16”。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劉某甲陸續歸還了150000元。2014年7月26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出具擔保書一份,寫明:“今劉某甲借朱某現金:肆拾貳萬元整(420000.00元),我愿意擔保。擔保人:王某某,2014年7月26日”。后原告向被告催要余款未果,故訴來我院。
另查明:被告劉某甲與被告劉某乙于19**年**月**日登記結婚,20**年**月**日登記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劉某甲之間訂立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在收到借款后未按約定的期限還款,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被告劉某乙對該筆發生在其與被告劉某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應承擔共同清償責任。被告王某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原告要求劉某甲、劉某乙歸還原告借款270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王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某甲提出實際借款金額為300000元,且實際借款人為被告王某某的答辯意見,因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借款金額,且其與王某某之間的借貸糾紛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故本院不予采納。被告劉某乙提出借條沒有其簽名,該筆債務屬于劉某甲個人債務的答辯意見,因該債務發生在其與劉某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出借人知曉其夫妻之間的財產和對外所負債務的約定,故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甲、劉某乙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原告朱某返還借款270000元,并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本判決確定被告應當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王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350元、保全費1870元,共計7220元,由被告劉某甲、劉某乙、王某某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茅
人民陪審員 潘儒剛
人民陪審員 向 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曾 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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