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9-05閱讀量:(1386)
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潯民一初字第809號
原告:九江市潯陽區XX路街道辦事處XX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蘇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陶仕馬,江西開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
原告九江市潯陽區XX路街道辦事處XX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XX村委會)與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XX村委會的委托代理人陶仕馬、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X村委會訴稱:2007年12月28日,我方與案外人馬某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我方將所有的位于xx路xx號房屋出租給馬某使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08年的年租金為40000元,2009年至2013年的年租金為52000元/年。合同還約定在租賃期限內未經我方同意不得轉租。2014年1月該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我方要求馬某返還房屋,方得知馬某將該房屋轉租給被告。2014年1月我方通知馬某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其返還房屋,并通知被告騰房??紤]到被告騰房需要時間,我方告知給予其三個月時間處理相關騰房事宜,但自2014年4月1日至今被告不予理睬?,F被告非法占用我方房屋拒不騰房且不繳納占有使用費,其行為已嚴重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4月1日的租金13000元(4333元/月),并按18342元/月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自2014年4月2日起至騰房之日止)。
被告李某某辯稱:我租用門面后欠租金屬實,但是原告同意2014年1月1日至4月1日的租金不交,我做生意一直虧本,我只同意給原告5000元租金。
經審理查明:2007年12月28日,原告與案外人馬某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其所有的位于xx路xx號房屋出租給馬某使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08年的年租金為40000元,2009年至2013年的年租金為52000元。2014年1月合同到期,原告要求馬某返還房屋,方得知馬某早于2008年1月1日將該房屋轉租給被告經營超市。2014年1月原告通知被告騰房,考慮到被告騰房需要時間,原告告知給予其三個月時間處理相關騰房事宜,被告于2014年7月1日騰房,但自2014年1月1日至7月1日的房屋租金拒不支付。故原告訴來我院。
本院認為:案外人馬某租賃原告的房屋后轉租給被告經營,原告得知后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被告在租賃合同到期后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故對原告的訴請,本院按4333元/月予以部分支持自2014年1月1日至7月1日的租金。原告要求被告按18342元/月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自2014年4月2日起至騰房之日止)的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辯稱原告同意2014年1月1日至4月1日的租金免交,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九江市潯陽區XX路街道辦事處XX村民委員會支付2014年1月1日起至7月1日止的租金25998元;
二、駁回原告九江市潯陽區XX路街道辦事處XX村民委員會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42元,由原告九江市潯陽區XX路街道辦事處XX村民委員會負擔548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59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熊 婷
人民陪審員 詹 敏
人民陪審員 曹德金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陳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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