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余某某、朱某甲、楊某某與朱某乙、郭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5閱讀量:(2226)
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衛民初字第1247號
原告:余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平頂山市。
原告:朱某甲,男,20**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余某某,系朱某甲母親。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楊龍尤,河南前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平頂山市。
被告:朱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平頂山市。
被告:郭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現住址同上。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劉凡,河南大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余某某、朱某甲、楊某某訴被告朱某乙、郭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余某某、楊某某及余某某、朱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楊龍尤,被告朱某乙、郭某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劉凡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余某某、朱某甲訴稱,被告朱某乙系原告余某某丈夫朱某丙之姐,余某某與朱某乙為姑嫂關系。二被告因做生意周轉需要,先后從原告余某某家中借款400000元,被告朱某乙分別于2014年5月23日、2014年5月31日、2014年7月29日、2014年8月2日向原告余某某的丈夫朱某丙出具了數額為100000元、150000元、100000元、50000元的借條。被告郭某與朱某乙系夫妻關系,以上債務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郭某應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20**年**月**日,余某某丈夫朱某丙因意外事故身亡,家庭經濟陷入緊張狀態,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均以種種理由予以拒絕。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400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楊某某訴稱,孩子們之間的事情我不很清楚,兒女之間平常有較多經濟往來,有時候兒子朱某丙以姐姐朱某乙用錢的名義從我這里拿錢,給其姐姐;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處理,我應得的應歸我告所有。
被告朱某乙辯稱,原告所訴的400000元借款屬實,確實向朱某丙借款400000元;但是經被告之手已經還款200000元,其中50000元為銀行轉賬,通過被告丈夫郭某的中國工商銀行銀行卡向朱某丙轉款50000元,50000元為手機銀行轉賬,通過第三人向朱某丙手機轉賬50000元;另外被告丈夫郭某以現金形式向朱某丙還款200000元。現在二被告已經不欠原告錢款,另外朱某丙后事花費均為被告支付,請求法院依照事實進行處理。
被告郭某辯稱,2014年朱某丙出差到被告處要錢,被告從朋友處借款200000元現金交給朱某丙,被告已經歸還了借款,請法院按照事實進行處理。
經審理查明,朱某丙與原告余某某,被告朱某乙與被告郭某分別為夫妻關系,朱某乙系朱某丙姐姐,余某某與朱某乙為姑嫂關系。朱某乙先后向朱某丙借款400000元,并分別于2014年5月23日、2014年5月31日、2014年7月29日、2014年8月2日向朱某丙出具借條,借條內容分別為“借條今借朱某丙現金壹拾萬元整(100000.00)朱某乙2014.5.23”,“借條今借朱某丙現金壹拾伍萬元整(150000)朱某乙2014.5.31”,“借條今借朱某丙現金壹拾萬元整(100000.00)朱某乙2014.7.29”,“借條今借朱某丙現金伍萬元整(50000)朱某乙2014.8.2”。2015年6月21日,朱某丙因溺水事故死亡?,F余某某及其子朱某甲以經催要二被告不歸還借款為由,訴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原告楊某某系朱某丙之母,楊某某稱子女間經濟往來較為頻繁,其不是很清楚,要求依法處理,屬于其本人的權益應歸其所有。
另查明,庭審中被告朱某乙對原告訴稱的400000元借款予以認可,但認為通過其自身及其丈夫,已將400000元借款歸還完畢,提供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單/匯款明細一張,顯示2015年5月15日,郭某作為付款人向收款人朱某丙付款50000元。
再查明,朱某丙于2010年11月29日向郭某分別轉款30000元,于2014年8月18日向朱某乙轉款7000元,于2015年1月向朱某乙轉款6900元,于2014年10月12日向郭某轉款28000元,于2014年10月11日向郭某轉款50000元。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提供的借條、結婚證、平頂山市公安局姚孟派出所證明、平頂山市殯儀館遺體火化證明、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單/匯款明細、轉款憑條及開庭筆錄等在案為憑,這些證據材料,已經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本案中,被告朱某乙分四次共計向朱某丙借款400000元,庭審中,被告朱某乙對上述400000元借款亦予以認可,朱某丙與被告朱某乙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對該400000元債務,被告朱某乙作為借款人應當予以償還。2015年6月21日,朱某丙因意外事故身亡,原告余某某為朱某丙的配偶,原告朱某甲為朱某丙的兒子,原告楊某某為朱某丙的母親,均為朱某丙的近親屬及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利主張本案債權。被告朱某乙對其與朱某丙之間400000元債務予以認可,但認為已經歸還完畢,提供郭某與朱某丙之間賬戶單/匯款明細一份,認為其通過郭某銀行卡向朱某丙轉款50000元,提供186105xxxxx手機賬號一個及6217858000030xxxxxx銀行卡號一個,認為通過第三人以手機銀行轉款形式向朱某丙轉款50000元,并認為該兩筆轉款均為歸還本案借款;本院認為根據原告余某某提供的銀行轉款憑證,朱某丙與二被告之間存在較為頻繁的經濟往來,二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轉款系歸還本案爭議的400000元借款,且400000元借款的原始借條仍有原告余某某掌控,故對二被告該項辯稱,本院不予采納。被告郭某主張向朱某丙歸還現金200000元,但未提供證據進行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本案400000元債務為被告郭某、朱某乙夫妻共同債務,原告余某某、朱某甲、楊某某要求被告朱某乙、郭某共同歸還該4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朱某乙、郭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原告余某某、朱某甲、楊某某400000元。
案件受理費7300元,由被告朱某乙、郭某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梁中波
審 判 員 戴遠哲
代理審判員 宋玲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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