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馮某某與閆某某、吳某買賣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5閱讀量:(1915)
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濮民初字第1031號
原告:馮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孫貫玲,河南長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閆某某,男,漢族。
被告:吳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馬青云,濮陽縣城關鎮第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馮某某訴被告閆某某、吳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5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馮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貫玲、被告閆某某、被告吳某的委托代理人馬青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某某訴稱:2012年12月,被告閆某某從我處拉走煤炭約472噸,煤款合計349500元。2013年2月28日被告閆某某給我出具了欠條。內容為:“今欠到馮某某煤款349500元,月息3分,利息從2012年12月26日算起”。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無果,特向法院起訴,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另被告吳某系被告閆某某的妻子,二被告應共同償還借款。
被告閆某某辯稱:原告陳述不屬實。煤不是我拉的,我只是介紹。我和朱某然、戴某認識。還認識原告,我介紹朱、戴和原告認識,他們之間做生意,我沒有參與。我出具這個欠條不是自愿的,是被迫的。我沒有掙錢,也沒有參與,但可以協助原告把這個錢要回來。
被告吳某辯稱:對被告閆某某是否從原告處拉煤并欠款一事不知情,且與被告閆某某不是夫妻關系。原告起訴被告吳某沒有事實依據,因二被告已于1997年2月16日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原告訴求的債務發生在2012年,是在二被告離婚以后。依據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后發生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本案中被告吳某不應對被告閆某某的個人債務承擔還款責任。法院對被告吳某的存款保全查封無事實依據,屬于保全查封錯誤,要求駁回對被告吳某的起訴。
原告馮某某提供以下證據支持其訴請:
1、原告馮某某身份證一份,證明原告主體適格。
2、2013年2月28日的欠條一張。證,被告閆某某欠原告煤款本金349500元,利息按月息3分自2012年12月26日起算,至本息清償之日止的事實。原告認為,欠條中朱某然、戴某與閆某某不能成立合伙關系。閆某某是找本案原告直接進行的購貨行為,原、被告之間存在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至于閆某某將購的煤交于誰使用,和誰合伙均與原告無關,不能以此免除閆某某承擔還款責任的法律義務。退一步講,即使他們三人是合伙關系,根據法律規定,合伙人承擔的也是無限連帶責任,原告可以選擇合伙人之一向其主張全部權利。欠條上的時間是2013年2月28日,至今閆某某未提出任何異議。其當庭辯解的被迫書寫,明顯不能成立,閆某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出具的借據承擔法律責任。
3、2014年5月10日董某青的證明一份。其證,被告閆某某向原告要求購買煤,通過原告找到董某青購買的。
4、2014年5月14日馮某法證言一份。其證實內容同證3。
5、過磅單10張。證,閆某某從原告處購買煤472.3噸的事實。
6、濮陽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證明二份。證,吳某與閆某某系夫妻關系,閆某某的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欠款,應由吳某共同償還,并付連帶清償責任。
7、原告對被告閆某某錄音一份。證,閆某某認可該債務,并同意還錢的事實。
被告閆某某的質證意見如下:對證1無異議。對證2有異議,我只是介紹人,原告找我要錢,我就給原告出具的這個欠條。當時我和原告、朱某然、戴某都在場,煤不是我用了,我也沒掙錢,煤款在戴某處。對證3、4、5有異議,都是假的,都是原告偽造的。拉煤的車沒有車牌號及車主信息,我沒有參與,我沒拉煤。對證6有異議,我和吳某早就離婚,我和吳某不是夫妻,我有2個戶口,老家的戶口是濮陽縣習城鄉xx村的,19**年**月**日出生。城鎮戶口是濮陽縣的,19**年**月**日出生。我的身份證是1952年出生的那個,我和吳某是老家的戶口結的婚,離的婚,吳某老家的戶口是1953年出生的。離婚后,我在鄭州,我和吳某沒有在一起生活。
被告吳某的質證意見如下:對證1無異議。證2欠條上可看出閆某某、朱某然、戴某之間是合伙,說明本案原告所訴的債務不是閆某某一人所欠,是合伙債務。原告應將其他合伙人一并起訴,單獨起訴合伙人之一,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對證3、4,有異議,證人未到庭,對證言真實性有異議。證人未到庭接受當庭質證,不符合民訴法的形式要件,不具有證明效力。兩名證人在證言中所證原告欠款系被告閆某某一人所欠,與原告所提供的欠條相矛盾,欠條上是三合伙人所欠,證言不屬實。對證5有異議,不顯示是何單位出具的,也不顯示所承重的車輛車牌號及車主信息,也不顯示購貨單位及供貨單位。原告提供的過磅單與本案無關,不能證明原告的證明目的。對證6有異議,該證明不是戶籍證明,也沒有加蓋出證單位的印章,也沒有出證人的簽名,不具有證明效力。對婚姻關系是否存在,公安機關不是法定的管理機關,民政局是婚姻關系的法定管理出證機關。原告以該兩份證據證明閆某某與吳某是夫妻關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對證7二被告未發表質證意見。
被告閆某某沒有向法庭提供證據。其申請朱某然、戴某到法庭作證。在法庭給其提供的舉證期限內沒有讓朱、戴二人到庭。
被告吳某提供以下證據以對抗原告的訴請:
1、離婚證一份。證,被告閆某某與吳某因夫妻感情不合,在1997年2月16日在濮陽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根據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孩子歸女方(吳某)撫養,家中房屋(即本案中查封的房屋)歸女方所有,一直未辦理房產證;離婚證上吳某某及閆某某的身份證號均是閆某某及吳某農村戶口的身份證號。二被告離婚后,并沒向公安機關及時申報二人的婚姻狀況,所以公安機關的系統中顯示二被告是夫妻關系,城關鎮派出所和xx鄉派出所近日發現二被告于1997年2月16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且農村戶口及城鎮戶口是同一人,二機關分別對二被告的城鎮戶口及農村戶口的婚姻狀況進行更正,更正為離婚。
2、被告閆某某與吳某的農村戶口本及城鎮戶口本、濮陽縣城關鎮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各一份。證,被告閆某某在農村戶口的身份證號:410xxxx。閆某某在城鎮戶口的身份證號:410xxxx。公安機關發現閆某某一人有兩個戶口,兩個身份證號,于2014年5月19日將閆某某的城鎮戶口予以注銷。吳某在農村戶口的身份證號:410xxxx。吳某在城鎮戶口的身份證號:410xxxx。吳某的戶口正在辦理注銷。
3、濮陽縣習城鄉派出所及濮陽縣習城鄉xx村共同出具的證明一份。證,吳某曾用名為吳某某,吳某在農村戶口的身份證號:410xxxx。吳某在城鎮戶口的身份證號:410xxxx,該二個身份證號為同一人。
4、被告閆某某的老身份證。證,閆某某的老身份證號與離婚證上登記的閆某某的身份證號一致。
原告馮某某的質證意見為:對證1的真實性、證明目的均有異議,照片不清,我方無法辨認照片上的吳某某是否是吳某,身份證的信息與原告在公安機關提取的信息不一致,我方不予認可。對證2戶口本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閆某某的城鎮戶口本(3xxx8),顯示2007年4月19日,閆某某與吳某將戶口遷入城關鎮派出所,城關鎮解放南路28號,若二被告在1997年離婚,不可能在2007年將戶口雙雙遷到同一住所地,戶口本上記載的婚姻狀況,手寫的“離婚”,我方不予認可,與客觀事實不符。對于閆某某農村戶口本(8xx5),在2008年11月1日出具,顯示二被告是已婚的婚姻狀況,戶口本上記載的婚姻狀況,手寫的“離婚”,我方不予認可,與客觀事實不符。對2014年5月19日濮陽縣城關鎮派出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上面顯示閆某某的婚姻狀況是已婚,不是離異。被告以該份證據證明二被告離婚的事實,我方不予認可。對證3有異議,無出證人簽字,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不能證明吳某和吳某某是同一人。對證4有異議,與閆某某之前提供給原告的老式身份證復印件內容不一致。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不能免除吳某作為閆某某配偶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被告提供戶口本上“離婚”狀況的修改,均是在原告起訴之后進行的,我方認為吳某提交的證據均不真實。
被告閆某某對被告吳某提交的證據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原告馮某某及其丈夫與被告閆某某已經認識十幾年之久。2012年12月份,被告閆某某找到原告馮某某,想進點煤炭,于是馮某某就聯系了自己的熟人馮某法和董某青,馮和董二人合伙租賃經營xx礦務局六礦西門口西環路北一個私人煤場。因原告承諾若被告閆某某不付煤款自己付款,馮、董二人就同意被告閆某某從其煤場拉煤。閆共拉煤472.3噸,每噸740元,合款共計349500元。閆某某沒有付款給馮某法和董某青。后二人向原告馮某某催要煤款,馮某某帶領二人去鄭州市找被告閆某某要煤款,閆承諾馬上付款,但一直未付。馮某法和董某青不向閆某某主張煤款,只要求原告馮某某償還。原告馮某某承接了該筆債務。之后馮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在鄭州市找到被告閆某某。讓其付款未果,就讓閆向其出示欠據。并向其說明馮某法和董某青二人要求其付利息。閆在庭審中陳述煤是朱某然介紹連云港的戴某拉走的,煤款不應自己付,因自己未出資購買煤,只是起到介紹作用。其自認為與朱某然、戴某是合伙關系。就在欠條上寫明:“今欠到馮某某煤款349500元,月息3分從2012年12月26日起算。閆某某、朱某然、戴某3人合伙。欠款人之一閆某某。”原告陳述閆當時寫欠條時承諾把利息付給原告。被告閆某某在庭審中陳述,其同意付息并非真實意思表示。而是把原告馮某某快點打發走。原告陳述不認識朱某然和戴某,閆打欠條時朱某然和戴某不在場,而是被告閆某某在欠條上替朱某然和戴某簽上二人的名字。被告閆某某未向法庭提供其與朱某然和戴某的合伙協議,也未讓二人到庭作證。庭后本院對原告馮某某提供的證人馮某法進行了核實調查,并對另一知情人楊志亮進行了調查。都證實被告閆某某從馮某法和董某青處拉煤托欠煤款349500元的事實。
另查明,被告閆某某和被告吳某在原告馮某某起訴前均有兩套戶口。閆的農村戶口的身份證號為:410xxxx。城鎮戶口的身份證號為:410xxxx。原告起訴后公安機關發現閆某某一人有二個戶口,二個身份證號,于2014年5月19日將閆某某的城鎮戶口予以注銷。被告吳某的農村戶口的身份證號為:410xxxx。城鎮戶口的身份證號:410xxxx。被告閆某某和被告吳某在1997年用他們的農村戶口在濮陽縣習城鄉民政所離的婚。但在其后辦理城鎮戶口時,未向公安機關釋名自己的婚姻信息。故原告起訴時在濮陽縣城關派出所查明的二被告的戶口頁面顯示二人的關系為夫妻關系。在審理中被告吳某變更了戶口本,戶籍上不再顯示與被告閆某某系夫妻關系。婚姻狀況顯示為離婚。證明公安機關認可了民政部門1997年頒發給被告閆某某和被告吳某的離婚證。
再查明,被告閆某某名下有住房一套,房產證號為:濮縣房字xxx號。被告吳某名下有農行存單二份金額共計110000元。本院均裁定查封。后因被告吳某患病需要手術治療,申請提前解除凍結。我院依據法律規定裁定解凍吳某存款50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閆某某向原告馮某某出示煤款欠據,是其自愿向原告承擔還款責任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中關于利息的約定高于國家法律規定,本院對超過國家利率規定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對原告訴求被告閆某某償還拖欠煤款和合理合法部分利息的訴求予以支持。因被告閆某某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欠條系受脅迫的情況下出具的,對其辯解不予采信。另被告閆某某陳述此債務系與朱某然、戴某合伙,不應由其支付也無證據證明。故對其辯解意見和質證意見也不予采納。被告吳某辯解已于1997年與被告閆某某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并領取了離婚證。民政部門出具了相關證明。公安機關變更了戶籍信息內容。本院認為公民的婚姻信息,應以其法定管理機關即民政部門出具的證件或證明為準。對于身份信息應以公安機關出具的為準,若身份信息矛盾或出錯,以更正后的為準。對被告吳某的辯解意見予以采納。夫妻離婚后一方所欠債務系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擔連帶還款義務。故對原告馮某某要求被告吳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訴求不予支持。案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閆某某償還原告馮某某煤款3495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息)。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馮某某對被告吳某的訴訟請求。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65元,由被告閆某某承擔7295元,由原告馮某某承擔157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邢艷麗
審判員 韓美玲
助審員 張慧艷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書記員 姚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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