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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牟定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牟民初字第129號
原告張某某,男,19**年**月**日生,彝族,云南省某某縣人,農民。
原告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云南省雙柏縣人,農民。(未到庭)
原告劉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浙江省樂清市人,農民。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強,云南群樂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張某甲,男,19**年**月**日生,漢族,云南省宜良縣人,農民。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乙,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麗,云南群樂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張某某、楊某某、劉某某與被告張某甲、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羅光俊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劉某某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強、被告張某甲、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楊某某、劉某某訴稱:2014年11月23日20時30分許,被告張某甲駕駛云D28***號重型自卸貨車由楚雄沿元雙公路往某某縣城方向行駛,原告張某某駕駛云E75***號輕型自卸貨車載原告楊某某、劉某某由某某縣城向楚雄方向行駛。當行至元雙公路k80+18M處時,張某甲駕駛的云D28***號車與張某某駕駛的云E75***號車前部相撞,造成三原告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某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張某甲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甲駕駛的云D28***號車向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內。三原告受傷后到某某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鑒定,張某某的后期治療費需4000元、誤工損失日為30日;楊某某的后期治療費需2000元,誤工損失日為20日;劉某某的后期治療費需2000元、誤工損失日為15日。此次事故還造成張某某駕駛的車輛運輸的貨物(5270片青瓦)大部分損失,張某某為此支付處理貨物的部分費用及停車費、施救費,并造成車輛停運。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張某某醫療費6274.37元、后期治療費4000元、誤工費5226.08元、護理費1602.3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050元、營養費420元、鑒定費600元、交通費66元、財產損失65216.41元,賠償原告楊某某醫療費2511.90元、后期治療費2000元、誤工費1526元、護理費381.5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250元、營養費100元、鑒定費600元、交通費300元、住宿費50元,賠償原告劉某某醫療費2190.89元、后期治療費2000元、誤工費1144.50元、護理費381.5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250元、營養費100元、鑒定費600元、交通費300元、住宿費50元;上述三原告的經濟損失合計99191.45元,請求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先在承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該公司在承保的商業第三者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剩余部分由被告張某甲承擔;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甲辯稱: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隊就做過調解,因為我當時受傷住院,要賠多少保險公司說了算,交通費按照票據來賠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發生經過沒有異議,被告在發生事故時還在保險期內,除了賠償交強險外,根據法律規定賠償商業第三者險,鑒定費及訴訟費不應該由公司承擔。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張某某、楊某某、劉某某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1、身份證,欲證實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某某縣人民醫院診斷證明、出院證、住院醫療費收據、門診收費收據,欲證實原告的傷情及支出醫療費情況;
3、交通費發票,欲證實原告支出交通費情況;
4、《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欲證實原告后期治療費、誤工損失日及支出鑒定費情況;
5、《收據》、施救費發票,欲證實原告張某某發生事故后支出的停車費及施救費;
6、駕駛證、道路運輸許可證,欲證實原告張某某系從事道路運輸,其誤工費應該按照道路運輸業來計算;
7、《銷貨清單》、《證明》、田云的身份證、駕駛證、彭自生的駕駛證,欲證實此次事故發生后,原告張某某所駕車輛裝載的瓦片損失情況及當時處理瓦片人員身份;
8、《保險車輛損失協議書》,欲證實原告張某某的車輛核定損失為35000元;
9、住宿費發票,欲證實原告楊某某、劉某某支出住宿費情況:
10、某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欲證實被告張某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
1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單》,欲證實原告張某某所駕車輛投保情況。
12、原告當庭提交了四張照片,欲證實原告車輛所載瓦片損失情況;一份《證明》,欲證實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
經質證,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4、8、10、11無異議。對證據3持有異議,認為只認可合理的,按照實際支出來計算;認為證據5中停車費不是正式發票,不予賠償;認為證據6不能證實原告的主張,證據7不能證實原告拉青瓦的片數;認為證據9和本案沒有關聯性。對原告當庭提交的證據12的證明力不予認可,認為照片不能證實瓦片損失情況,《證明》不屬于證據。
被告張某甲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的質證意見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一致。
被告張某甲、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沒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
經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全面、客觀地審核、判斷后認為,對被告無異議的證據的證明力予以認定。對證據3,本院根據原告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對證據5中的停車費《收據》,雖然被告提出異議,但某某縣某某汽車維修中心在庭審后出具了《說明》及正式發票,故本院對其證明力予以認定;證據6客觀真實,來源合法,證實了原告張某某取得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從事普通貨運經營,對其證明力本院予以認定;對于證據7,經本院進行核實,且與原告當庭提交的照片能相互印證,證實發生此次交通事故時,原告張某某駕駛的車輛所載青瓦受損,本院對其證明力予以認定;對于證據9,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住宿費是指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而實際發生的費用,但本案原告楊某某、劉某某均是住院治療,故本院對其證明力不予認定;對于證據12中的照片,客觀真實,與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本院對其證明力予以認定,對于《證明》,因無其他證據與之印證,本院對其證明力不予認定。
根據庭審和對證據的分析,本院確認本案法律事實如下:
2014年11月23日,原告楊某某、劉某某夫婦到某某縣余鑫小青瓦廠購買了2230片大勾頭瓦(每片2元)、2230片大滴水瓦(每片2元)、810片小滴水瓦(每片1.60元),以600元的價格雇請原告張某某將瓦拉到雙柏。當日20時30分許,張某某駕駛云E75***號輕型自卸貨車載原告楊某某、劉某某及所購買的瓦片由某某縣城向楚雄方向行駛,當行至元雙公路k80+18M處時,與被告張某甲駕駛的云D28***號重型自卸貨車前部相撞,造成三原告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某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2014001120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某甲承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某、劉某某、楊某某無責任。三原告受傷后到某某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張某某為頭面部外傷并額頂頭皮血腫、全身多處軟組織擦挫傷,在該院住院21天后出院,支出住院醫療費5789.87元、門診醫療費484.50元。2015年1月20日,楚雄錦潤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錦潤司鑒中心(2015)醫鑒字第01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張某某此次因交通事故損傷的后期醫療費評估為人民幣4000元、誤工損失日評定為30日,張某某支付了鑒定費600元,支出交通費48元。張某某取得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為普通貨運,有效期為2013年9月23日至2017年9月23日。張某某的車輛受損后,支出施救費4000元、停車費3900元,車輛所載瓦片完好的為820片,其余均已損壞,張某某處理損壞瓦片及拉走未損壞瓦片支出690元。2015年2月6日,張某某及被告張某甲、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簽訂《保險車輛損失確定協議書》,一次性核定云E75***號車損失金額為35000元。張某甲駕駛的云D28***號車向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率,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間內。原告楊某某受傷后到某某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5天,診斷為多處皮膚軟組織損傷,支出住院醫療費2137元、門診醫療費374.90元。2015年1月20日,楚雄錦潤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錦潤司鑒中心(2015)醫鑒字第01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楊某某此次因交通事故損傷的后期醫療費評估為人民幣2000元、誤工損失日評定為20日,楊某某支付了鑒定費600元,支出交通費128元。原告劉某某受傷后到某某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5天,診斷為多處皮膚軟組織擦挫傷,支出住院醫療費1928.19元、門診醫療費262.70元。2015年1月20日,楚雄錦潤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錦潤司鑒中心(2015)醫鑒字第01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劉某某此次因交通事故損傷的后期醫療費評估為人民幣2000元、誤工損失日評定為15日,劉某某支付了鑒定費600元,支出交通費128元。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支付給原告張某某4000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本案中,被告張某甲駕駛的云D28***號車向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張某甲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對于原告的損失,應該先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根據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張某甲予以賠償。由于張某某未提交其停運導致損失的相關證據,故本院對其要求被告賠償停運損失的主張不予采納。因車輛所載瓦片為楊某某、劉某某所有,故損壞瓦片的損失應該由被告賠償給原告楊某某、劉某某。本院確認本案中原告的損失為:1、張某某的醫療費10274.37元(含后期治療費4000元)、誤工費5226.08元(63584元/年÷365天×30天)、護理費1602.30元(76.30元/天×21天)、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20元/天×21天)、營養費210元(10元/天×21天)、交通費48元、鑒定費600元、停車費3900元、施救費4000元、車輛損失35000元、處理瓦片支出690元,合計61970.75元。2、楊某某的醫療費4511.90元(含后期治療費2000元)、誤工費1526元(76.30元/天×20天)、護理費381.50元(76.30元/天×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20元/天×5天)、營養費50元(10元/天×5天)、交通費128元、鑒定費600元,合計7297.40元。3、劉某某的醫療費4190.89元(含后期治療費2000元)、誤工費1144.50元(76.30元/天×15天)、護理費381.50元(76.30元/天×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20元/天×5天)、營養費50元(10元/天×5天)、交通費128元、鑒定費600元,合計6594.89元。4、楊某某、劉某某的瓦片損失8626元{(5270片-820片)×(10216元÷5270片)}。在上述損失中,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應該賠償的費用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張某某6877.10元(誤工費5226.08元、護理費1602.30元、交通費48元)、賠償原告楊某某2035.50元(誤工費1526元、護理費381.50元、交通費128元)、賠償原告劉某某1654元(誤工費1144.50元、護理費381.50元、交通費128元);由于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但三原告在在該項下的損失已經超過了10000元,故按各自的損失比例來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在該項下賠償原告張某某5477.61元(10000×10904.37÷19907.16)、賠償原告楊某某2341.82元(10000×4661.90÷19907.16)、賠償原告劉某某2180.57元(10000×4340.89÷19907.16);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賠償原告張某某2000元;因被告張某甲駕駛的云D28***號車向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率,故對于交強險內賠償不足的部分,由商業三者險予以賠償。鑒定費及訴訟費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因此由被告張某甲予以賠償。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在被告張某甲為云D28***號車投保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張某某14354.71元、賠償原告楊某某4377.32元、賠償原告劉某某3834.57元;
二、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在被告張某甲為云D28***號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內賠償原告張某某47016.04元、賠償原告楊某某2320.08元、賠償原告劉某某2160.32元、賠償原告楊某某、劉某某瓦片損失8626元。
上述合計應該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賠償原告張某某61370.75元,扣除其已支付的4000元,實際還應賠償57370.75元,賠償原告楊某某6697.40元、賠償原告劉某某5994.89元、賠償原告楊某某、劉某某瓦片損失8626元,賠償款限判決書生效后15日內交本院。
三、由被告張某甲賠償原告張某某鑒定費600元、賠償原告楊某某鑒定費600元、賠償原告劉某某鑒定費600元,限判決書生效后15日內交本院。
四、駁回原告張某某、楊某某、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296元,由被告張某甲承擔,限判決書送達后3日內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員 羅光俊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 李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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