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羅某與周某某、費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6閱讀量:(859)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楚民初字第1846號
原告羅某,男,**歲,彝族,高中文化。
訴訟代理人王正富,云南興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周某某,男,**歲,漢族,初中文化。
被告費某某,男,**歲,漢族,初中文化。
原告羅某與被告周某某、費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胡玲娜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及其訴訟代理人王正富,被告周某某、費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某訴稱,2013年8月10日至2014年5月9日期間,被告周某某和費某某在元謀縣兩處工地共同承包農業綜合開發利用土地改造工程。被告周某某和費某某共同聘請原告及證人孫某某作為現場施工監管人員和財務管理人員。被告費某某是兩個工地的現場總管,被告周某某在兩個工地施工期間每周1至2次到工地查看施工情況。2014年5月9日,兩處工地施工結束后,經被告周某某、費某某與原告羅某、證人孫某某共同核對,認可二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資共計29800元并出具欠條。之后,經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均以沒錢為由,至今尚未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由被告周某某、費某某支付原告羅某欠款29800元及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的利息1800元,自2015年7月23日起的利息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利息按本金30000元,月利率6‰計算)。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原告羅某為證明其訴請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欠條,2、收據,3、(2015)楚中民二終字第51號民事判決書。原告羅某在舉證期限內申請證人孫某某出庭作證。
被告周某某辯稱,原告起訴的人工工資不應該由我支付,原告羅某是費某某請來工地的,并不是我請來的;該款項我已經支付給被告費某某,是被告費某某未支付原告。被告周某某針對其答辯理由當庭提交以下證據:1、個人借款合同,2、收條,3、還款計劃書。
被告費某某辯稱,原告起訴的款項不應由我支付,我是幫被告周某某打工的,聘請原告是經過周某某同意的。被告費某某針對其答辯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根據庭審和質證,本院確認法律事實如下:2014年5月16日,被告費某某向原告羅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羅某2013年9月10日—2014年5月9日元謀改地工程人工工資29800元(大寫貳萬玖仟捌佰元整)。欠款人費某某”。被告周某某于2014年7月1日在該欠條上注明”工程款撥付后支付”并簽名捺手印。至今二被告均未向原告羅某支付該欠條中的款項。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和庭審、質證,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羅某訴請的勞務工資29800元是否應由二被告支付。
本院認為,原告羅某為二被告提供相應勞務,經結算,被告費某某向原告羅某出具欠條,被告周某某在欠條上注明”工程款撥付后支付”并簽名捺手印,且二被告在庭審中亦認可差欠原告羅某勞務工資29800元的事實,故對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29800元勞務工資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二被告按欠款本金30000元(月利率6‰)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的利息1800元,因計算標準錯誤,本院確認利息按欠款本金29800元,年利率5.35%計算,故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22日的利息為1690元,自2015年7月23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5.35%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對被告周某某辯稱原告羅某不是其雇請的工人,不應由其支付工資的辯解,因其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辯解,本院不予采納;對被告費某某辯稱其系被告周某某雇請工人,原告工資不應由其支付的辯解,因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其辯解,本院不予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周某某、費某某支付原告羅某勞務工資29800元及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的利息1690元,自2015年7月23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5.35%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295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周某某、費某某承擔(未交)。
以上應由被告周某某、費某某承擔的執行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一次性付清,款交本院。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的二年內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判員 胡玲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吳艷姣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