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史某甲訴姚某離婚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6閱讀量:(1328)
廣東省四會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肇四法大民初字第209號
原告史某甲,男,漢族,住廣東省肇慶市大旺綜合經濟開發區。身份證號碼:×××7036。
委托代理人馮松斌,廣東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姚某,女,漢族,住肇慶市大旺綜合經濟開發區。身份證號碼:×××1848。
委托代理人黃明華,廣東賽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史某甲訴被告姚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史某甲及代理人馮松斌、被告姚某及委托代理人黃明華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為證明其主張事實,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原告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3、協議書;4、通話記錄(××014年××月-4月),信息記錄;5、注冊登記機動車信息資料、房地產權證;6、民事判決書。
被告姚某辯稱:一、答辯人不同意離婚,原告上次起訴后被告已斷絕了與異性師兄的交往。二、子女尚小長期隨被告和爺爺奶奶生活,希望原告撤回起訴,給子女一個健全的家庭。被告孝敬公婆,深愛原告,時刻遵守婦道,期待破鏡重圓。三、在夫妻不離婚的情況下,法院不應當判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雖然現代社會壓力大,但目前夫妻的經濟收入尚可,請法院判決夫妻雙方不予離婚,給原告和被告機會照顧好子女,避免單親家庭的不幸。
為證明其主張事實,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1、出生醫學證明;××、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3、發票聯;4、借支單;5、稅收轉賬專用完稅證;6、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一手住房貸款合同及《見證書》、委托律師見證合同、授權委托書、史偉洪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復印件。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婚前是同事關系,自由相識戀愛,××××年××月××日,雙方自愿到四會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前的感情基礎良好,婚后感情一直很好。雙方于××××年××月××日生育兒子史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兒史某丙(出生證明)。后因原告懷疑被告姚某婚后與第三者發生曖昧關系,雙方時常發生爭吵。但原告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有對婚姻不忠的事實。原告在××014年5月××8日向四會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雙方離婚,法院于××014年8月18日作出不準原、被告離婚的判決。××015年4月××1日原告又以同一事實向法院起訴離婚。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提交證據及庭審筆錄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從相識、戀愛,雙方自愿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前基礎好。婚后又生育了兩個子女,有一定的家庭財產,夫妻感情穩定。因原告對被告產生不信任,懷疑被告與第三者發生曖昧關系,雙方才發生矛盾。只要原、被告珍惜來之不易的感情,從有利于家庭和睦及兒女有一個××的家庭成長環境的角度去考慮,相互諒解和支持,雙方是能夠和好的。被告也應多關心原告及子、女、公婆,把握好同異性的來往尺度,以免造成原告不必要的誤會。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史某甲與被告姚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700元,由原告史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月明
審判員 毛亞萍
審判員 彭靜雯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周文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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