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翟某甲、翟某乙與郭某某、郭某某、豆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6閱讀量:(1319)
甘肅省臨澤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臨民初字第108號
原告翟某甲,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甘肅省張掖市人。
原告翟某乙,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甘肅省張掖市人,系翟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劉文虎,甘肅金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甘肅省臨澤縣人,農民。
被告郭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甘肅省臨澤縣人,農民。
被告豆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甘肅省臨澤縣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余虎,甘肅沁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翟某甲、翟某乙與被告郭某某、郭某某、豆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翟某甲、翟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劉文虎,被告郭某某、豆某某委托代理人余虎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郭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期限屆滿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翟某甲、翟某乙共同訴稱:原告翟某甲與被告郭某某原系夫妻關系,二原告系父子關系。2011年,因被告郭某某、豆某某經營農場之需,向原告翟某乙借款80000元。2012年4月12日,被告郭某某給原告翟某甲出具欠條一份。2013年4月15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法院判決原告翟某甲與被告郭某某離婚,但判決認定原告翟某甲主張被告郭某某償付80000元借款的訴訟請求,系原告翟某乙與被告郭某某、豆某某之間的借款,未予支持。后經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現向本院提出訴請,要求被告償還借款80000元。
被告郭某某、豆某某委托代理人辯稱:1、本案主體不適格,根據原告的訴稱,原告所訴借款80000元是原告翟某乙與被告郭某某、豆某某之間產生的,原告翟某甲沒有訴權;2、根據被告的陳述,并沒有借過原告的80000元,原告所訴事實不存在。
被告郭某某缺席未到庭答辯。
經審理查明,二原告系父子關系,原告翟某甲與被告郭某某原系夫妻關系,被告郭某某、豆某某系夫妻關系,亦系被告郭某某的父母。2011年,因被告郭某某、豆某某經營農場之需,通過其女郭某某向原告借款80000元。后原告翟某甲與被告郭某某發生家庭矛盾,原告翟某甲向被告被告郭某某索要借款。被告郭某某遂向原告翟某甲出具欠條一份,欠款金額為80000元。2013年4月15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區法院判決原告翟某甲與被告郭某某離婚,該借款未處理?,F二原告起訴要求三被告償還借款80000元。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如下: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法院(2013)新少民初字第127號民事判決書。經質證,被告郭某某、豆某某委托代理人認為,雖被告郭某某未到庭,但判決書中被告郭某某陳述欠條載明的80000元,系原告翟某甲與被告郭某某婚姻存續期間投資超市的,因雙方發生矛盾后,原告翟某甲不停的到超市吵鬧,一氣之下給原告翟某甲出具的,與被告郭某某、豆某某無關。2、欠條1份,欠條記載:“今欠翟某甲80000元整”,落款人為郭某某。經質證,被告郭某某、豆某某委托代理人認為,欠條是被告郭某某出具的,與被告郭某某、豆某某無關,且被告欠二原告80000元,沒有事實依據。法庭認為,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法院查明的事實,被告郭某某陳述原告翟某甲在婚姻存續期間投資超市的投資款為70000元,該投資款已在雙方離婚時,進行了處理,結合被告郭某某給原告翟某甲出具的欠條,該借款不是原告翟某甲與被告郭某某投資超市的投資款。同時,被告也沒有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予以采信。
為查明案件事實,法庭依法調查了證人郭成明、郭興學、張立銀,三證人證明被告郭某某下落不明的事實。經質證,二原告沒有異議,法庭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郭某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向原告翟某甲出具欠條,該欠款系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故原告翟某甲起訴要求被告郭某某償還借款的請求,有證據予以證實,并且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翟某甲要求被告郭某某、豆某某支付借款的訴訟請求無證據證實,依法不予以支持。原告翟某乙起訴要求三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款事實,其請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郭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對原告訴訟請求的抗辯。經合議庭評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支付原告翟某甲借款800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翟某甲要求被告郭某某、豆某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翟某乙要求被告郭某某、豆某某、郭某某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被告郭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斌
審 判 員 汪如金
人民陪審員 曹天武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夢婷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