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冼某某訴黃某、邵某某房屋買賣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6閱讀量:(1470)
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46號
原告:冼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
委托代理人:梁劍華,廣東余黎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
被告: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肇慶市端州區。
原告冼某某訴被告黃某、邵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冼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劍華,被告黃某、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通過被告在網上發布的賣房信息與兩被告認識,后來兩被告于2013年7月5日將匯通房產壹幢貳層*房以人民幣300000元賣給原告。原告依約交付30萬元給被告,其中280000元以被告黃某的名義出具收據,另外20000元沒有收據。至今為止,兩被告未將房產過戶給原告,也未將房產交付給原告,兩被告的行為明顯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訴要求兩被告將收取的購房款返還給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一、兩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3年7月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至付清款項日止)。二、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黃某、邵某某答辯稱:我方不同意原告起訴認為是我方將匯通公寓*房屋賣給他。該房屋最初是由我購買的,但后來我已與匯通公司簽訂了解除該房屋的認購文件。之后原告與匯通公司簽訂了*房屋的認購書,原告應匯通公司的要求在建設銀行以轉帳方式支付了280000元給我,我也出具了收據給原告。原告并與匯通公司簽訂了購買匯通公寓的認購書、委托經營合同、裝修合同、還有匯通公司承諾的網簽委托書以及匯通公司寫給原告匯通公寓*的購房收據。原告與匯通公司辦完匯通公寓*房的所有手續后,匯通公司應收回我寫給原告的收據,但當時馬上要下班了,所以匯通公司的經理梁劍峰忘記收回我寫給原告的收據,造成一個案件兩張收據的情況。原告當時想買匯通公寓,已多次到匯通公司咨詢過房價,原告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他對自己所作的投資決定應承擔相應的回報和風險。我方不存在欺騙的情況,在匯通公司*公寓的資料中有我與匯通公司解除購買該房的所有文件,及原告與匯通公司簽訂購買*房屋的所有文件。請求人民法院認定原告起訴我方房屋買賣合同不成立,駁回原告的所有請求。
經審理查明:位于肇慶市端州區芙蓉路的“匯通國際公寓”由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負責開發、預售。
2012年8月,黃某、邵某某以其兒子邵耀德之名與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匯通國際公寓認購書》一份,由邵耀德認購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開發的肇慶市匯通國際公寓第1幢貳層*房,建筑面積約為36.0801平方米,認購價為人民幣280000元。黃某、邵某某同時與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關于該物業的裝修協議、委托經營合同等文件,并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房款280000元,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據》給黃某、邵某某。黃某、邵某某在認購上述物業后,一直都未簽訂正式的商品房銷售合同。
2013年6月底至7月初,冼某某咨詢由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開發的芙蓉路“匯通國際公寓”各單元的銷售價,欲購買其中一單元,后確定購買肇慶市匯通國際公寓第1幢貳層*房。2013年7月5日,冼某某與黃某、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三方商定:黃某、邵某某向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交回其與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匯通國際公寓認購書》、裝修協議、委托經營合同及《收款收據》等,然后由冼某某作為認購方與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購買上述房產的相關合同,冼某某以認購款280000元認購上述房產;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無需將認購款280000元退給黃某、邵某某,冼某某應支付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的認購款280000元由冼某某直接付給黃某、邵某某。三方協商一致后,冼某某直接將認購款280000元以銀行轉賬(建設銀行)的方式付給了黃某。黃某在收到款項后,向冼某某出具了《收條》:今收到冼某某匯通國際公寓1幢貳層*房款280000元。
黃某收到冼某某的付款后,兩人一起到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黃某向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的銷售經理梁劍鋒交回了其與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匯通國際公寓認購書》、裝修協議、委托經營合同及《收款收據》等,遂由冼某某作為認購方(乙方)與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作為賣方(甲方)簽訂了關于上述房產的《匯通國際公寓認購書》一份,約定:乙方認購甲方開發的肇慶市匯通國際公寓第1幢貳層*房,建筑面積約為36.0801平方米,認購價為人民幣280000元;乙方若選擇一次性付款須在2013年7月5日前付清所有房款,乙方付清所有房款后,甲方承諾于2013年7月30日前安排乙方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
冼某某與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了上述房產的認購書后,并與該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簽訂了裝修協議、委托經營合同等文件,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向冼某某開具了《收款收據》:今收到冼某某認購肇慶市匯通國際公寓*房款280000元。在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在向冼某某開具認購款280000元的《收款收據》時,黃某沒有向冼某某收回此前其向冼某某出具的《收條》一份。
冼某某與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了上述房產的認購書后,冼某某曾多次致電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的銷售經理梁劍鋒,要求與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并到房管部門辦理合同備案手續。2013年8月中旬,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失蹤,冼某某至今仍未與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到房管部門辦理合同備案手續,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亦未將上述房產交付冼某某。
冼某某曾于2013年8月底以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訴訟【案號為(2013)肇端法民四初字第396號】,請求本院判決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繼續履行《匯通國際公寓認購書》,將匯通國際公寓第1幢貳層*房產交付冼某某。后冼某某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該案的起訴,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肇端法民四初字第396號民事裁定,準許冼某某撤回對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的起訴。
庭審中,冼某某認為其是向黃某、邵某某購買肇慶市匯通國際公寓第1幢貳層*房,其向黃某、邵某某支付購房款的金額為300000元,除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280000元外,還以現金方式交給黃某購房款20000元。黃某、邵某某認為其與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的認購關系已經解除,冼某某是向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購買房產,并否認有收到冼某某以現金方式支付的20000元。
本院認為:根據黃某、邵某某向本院的舉證以及本院的調查取證,可見冼某某與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5日簽訂了關于肇慶市匯通國際公寓第1幢貳層*房產的《匯通國際公寓認購書》,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已收到冼某某的認購款280000元,冼某某是向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購買上述房產,其是與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因上述房產存在買賣關系,冼某某應向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主張上述房產的相關權利。而冼某某舉證的建設銀行的匯款單及黃某出具的《收條》,僅可證明黃某、邵某某收到冼某某的款項280000元,不能證明冼某某與黃某、邵某某存在購買由肇慶市匯通商業投資有限公司開發的肇慶市匯通國際公寓第1幢貳層*房的房產買賣關系。對于冼某某提出其以現金方式另行交付黃某購房款20000元的主張,黃某、邵某某對此不予確認,冼某某也未向本院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對于冼某某提出其以現金方式交付黃某購房款20000元的事實不予確認。綜上所述,由于冼某某與黃某、邵某某不存在肇慶市匯通國際公寓第1幢貳層*房的房產買賣關系,故對于冼某某提出要求黃某、邵某某返還冼某某購房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冼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800元,由原告冼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向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相應的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覃衛平
審 判 員 肖 旦
人民陪審員 梁競文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書 記 員 鄒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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