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郭某某訴王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6閱讀量:(1619)
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內中民初字第2681號
原告:郭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黃某某,男,回族。
被告:王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云長,四川漢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郭某某訴被告王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冉開英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黃某某、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云長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郭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4月17日簽訂門面轉租協議,雙方依約履行至2015年7月。合同約定被告年租金分四次支付給原告,每季度支付一次,并且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5日前支付給原告。被告在2015年8月開始拒絕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決:1、確認原、被告2010年4月所簽訂的門面轉租協議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5年8月至2015年10月的房屋租賃費16,549.99元;3、本案的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辯稱,對本案原告訴稱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被告公司由于經營困難,在2015年6月底提前20天通知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且搬離了租賃場所,原告沒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繼續擴大,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0年4月,原、被告簽訂了《門面轉租協議》,協議約定:原告將合法租賃的坐落在內江市xx路xx號原xx辦公樓(xx市場)一樓一間鋪面及部分二樓,約面積250平方米轉租給被告使用,租賃期限共84個月,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4月16日止,租金支付方式:在租賃期內的第五年至第八年(2014年4月17日至2017年4月16日)被告每年付給原告租金66,200元,年租金分為四次支付,每季度支付一次,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5日前支付給原告。原、被告雙方依約履行至2015年7月。2015年8月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現原告訴至本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門面轉租協議、房產證有效證據以及原、被告的陳述在案為憑。
本院認為,原、被告2010年4月簽訂的《門面轉租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之規定,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原告支付2015年8月至10月的房屋租金16,549.99元。被告辯稱提前通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搬離租賃場所,原告沒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繼續擴大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郭某某與被告王某2010年4月簽訂的《門面轉租協議》有效;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郭某某2015年8月至10月的房屋租金16,549.9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042元,減半收取521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冉開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許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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