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程某某、萬某某離婚糾紛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9閱讀量:(1671)
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鄂棗陽興民初字第00138號
原告程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劉修勝,律師。
被告萬某某,居民。
原告程某某與被告萬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修勝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萬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程某某訴稱:原、被告于1989年7月16日登記結婚,于1986年2月27日生育長子萬雄杰,于1988年8月8日生育次子萬某甲。由于雙方性格不和,婚后經常爭吵,加之原告經常外出打工,雙方缺乏溝通,導致夫妻感情不睦,并從2013年6月開始分居。為此,原告于2014年9月1日起訴至棗陽市人民法院,請求與被告離婚。棗陽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被告對原告不顧不理,外出打工互不聯系,也未盡夫妻義務,雙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
被告萬某某未到庭答辯。
經審理查明:程某某與萬某某于1989年7月16日登記結婚。婚后于1986年2月27日生育長子萬雄杰,于1988年8月8日生育次子萬某甲。婚后,因雙方性格不和、缺乏溝通,導致二人夫妻感情不睦,并從2013年6月開始分居。程某某于2014年9月1日起訴來院,請求與萬某某離婚。本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了程某某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萬某某外出打工,雙方互不來往聯系,互不盡夫妻義務。為此,程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再次起訴來院請求解決。
以上所認定的事實,有原、被告的結婚證、身份證,棗陽市王城鎮端公村民委員會證明,本院(2014)鄂棗陽興民初字第00172號民事判決書,萬雄杰、萬某甲出具的書面意見及本案庭審筆錄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然結婚多年,但近些年因種種原因雙方產生矛盾,不能正確處理夫妻關系,并從2013年6月開始分居,期間,雙方互不往來,互不盡夫妻義務。且在原告程某某第一次起訴,本院判決駁回原告程某某的訴訟請求后,雙方關系仍無改善,應可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程某某訴求與被告萬某某離婚,本院予以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萬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并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程某某與被告萬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程某某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451701040001338。上訴人也可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到本院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澤均
審 判 員 胡發業
人民陪審員 謝天倫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書 記 員 張正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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