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丁某與劉某、余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9閱讀量:(1366)
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酒肅民二初字第193號
原告丁某。
委托代理人唐小濤,甘肅政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
被告余某,二被告系夫妻關系。
原告丁某與被告劉某、余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小濤、被告余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丁某訴稱,2013年11月25日,被告劉某因急需用錢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書寫借條一張,被告劉某妻子余某也在該借條上簽字,雙方約定借款于2013年12月25日前歸還,并以被告名下”凱銳酒吧”為抵押。期限屆滿后,被告未償還借款并將酒吧轉讓給了第三人。由于被告逾期未償還借款,要求被告承擔利息4668.8元。現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償還借款45000元,承擔逾期還款利息4668.8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劉某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余某辯稱,劉某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借款屬實。
經審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于2011年3月1日登記結婚。2013年11月2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丁某現金45000元,于2013年12月25日前歸還,以名下”凱銳酒吧”為抵押物,本人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二被告均在借條上簽字捺印。出具借條后二被告至今未償還借款引發糾紛。
以上事實,由當事人陳述、借條原件及庭審筆錄等證實。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條為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45000元之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雙方并未約定利息,故對于原告訴請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關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應承擔共同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余某償還原告丁某借款45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駁回原告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0元,減半收取520元,由被告劉某、余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陶婷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書 記 員 張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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