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曾某某盜竊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09閱讀量:(1374)
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黔鐘刑初字第246號
公訴機關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逮捕?,F羈押于六盤水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吳永安,貴州新黔景律師事務所律師。
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鐘檢公訴刑訴(2015)第1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偉琴、被告人曾某某及其辯護人吳永安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日4時許,被告人曾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處理)到首鋼某某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煉鐵廠原料車間盜竊電纜線150米(安徽華海牌,型號為VV3×95+2×50mm2),隨后駕車將所盜電纜線拉往水鋼八冶。路過水鋼檢查站時,曾某某、王某某被水鋼保衛室的保衛人員盤查,盤查時王某某逃脫,曾某某被抓獲。被盜電纜線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5490元,已追回發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被告人曾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證言,抓獲經過,刑事照片、扣押及發還物品清單,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書,被告人曾某某的戶籍證明及其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竊取國家財物,價值3549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因同案犯在逃,現有證據不宜區分主從犯。曾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被盜財物已追回發還被盜單位,可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曾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家庭困難,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所提對被告人曾某某判處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成立,本院予以采納。綜合上述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
(所處罰金,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太星
人民陪審員 夏誠菲
人民陪審員 王 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潘 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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