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宋某某與合江縣某某保健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2閱讀量:(1534)
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合江民初字第2652號
原告宋某某,女,漢族,四川省合江縣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羅永成,男,漢族,四川省合江縣人,系原告丈夫。
委托代理人羅李,四川荔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合江縣某某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喻某,院長。
委托代理人王瓊,女,漢族,四川省合江縣人。系該院院長助理。
委托代理人張紅霞,四川萬盛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宋某某訴被告合江縣某某保健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霞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合江縣某某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宋某某訴稱,原告于2014年7月26日入住被告處生產,次日16時許,原告在被告處行胎吸術及會陰側切術產下女嬰一名。產后第二天開始,原告一直感覺腰部脹痛,腹部隆起,小便量少,便將情況告知當班護士及查房醫生,但均被告知是產后的正常表現,腹部隆起是因肉多的緣故。甚至醫生告知可以買收腹帶進行產后恢復鍛煉。原告及其家屬屢次將其異常情況告知醫生、護士,均未被重視。2014年7月31日下午,原告準備進行會陰拆線后辦理出院手續回家時,在進行拆線過程中,醫生觸壓原告腹部,原告表示腹痛劇烈且全身冒冷汗、打顫,面色蒼白。醫生給原告進行B超檢查和腹穿刺后,告知原告家屬,原告病情極度危重,將原告轉至瀘州醫學院進行搶救。原告被送往瀘州醫學院附屬醫院救治,即行危重監護并下達病危通知,被告知存在多器官功能損害。原告在經過合血輸血搶救,急診行子宮動脈栓塞介入止血等治療的情況下,急診行剖腹探查+膀胱修補術,術中查見膀胱底及膀胱后壁有一縱形破口,長約8CM,診斷為:1、膀胱破裂;2、急性腎功能衰竭;3、失血性休克等。被告合江縣某某保健院在原告生產及產后的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嚴重過錯,未嚴密觀察病情變化,違反了基本診療、護理操作常規,導致原告膀胱破裂,腎功能衰歇等嚴重后果,侵害了原告的身體健康權,訴請法院判決被告賠付原告因醫療損害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誤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249587元。
被告合江縣某某保健院辯稱,原告所訴在我院分娩是事實,但原告主張的損失過高且部分不實,經鑒定我方在醫療行為中存在過錯,但也有原告自身原因,故我院同意對原告合理損失部分按6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另被告在本案中墊付了鑒定費和醫療費用,應予相應品迭。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26日16時許,原告宋某某因“停經41周,不規律腹痛2+小時”入住被告合江縣某某保健院,于次日16時39分經胎頭吸引助產以LOA娩出一活女嬰。2014年7月31日(產后4天),原告自訴腹脹,腰骶部墜脹,疼痛,小便量自產后一直稍少。腹部膨隆、醫生輕壓腹部,出現腹部劇烈疼痛。急診B超顯示,腹腔內有大量積液。經進行相應檢查并與合江縣中醫醫院泌尿外科醫生會診,考慮膀胱破裂可能性大。被告當晚隨即將原告護送轉入瀘州醫學院附屬醫院進一步診療。轉入瀘州醫學院后,立即行危重監護,完善輔檢,對癥支持,合血輸血搶救+急診泌尿科外科會診后考慮膀胱損傷。于2014年8月1日,急診行剖腹探查術+膀胱修補術,術中見腹腔內有游離淡紅色腹水約6500ML,膀胱底及膀胱后壁有一縱形破口,長約8CM,掏出腹腔內血凝塊500g,掏出膀胱內血凝塊約1000g。原告在瀘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20天,于2014年8月20日出院。出院診斷為:1、膀胱破裂;2、急性腎功能衰竭;3、失血性休克;4、順產后。原告支出醫療費50725.63元。出院后,原告分別于2014年9月、10月在合江縣人民醫院、瀘州醫學院附屬醫院泌尿科、婦產科門診復查,支出門診檢查醫療費用合計462.20元。原告認為,被告的醫療行為與原告身體所受的損害具有因果關系,過錯十分明顯,被告應就原告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對具體賠償數額多次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遂提起本案訴訟。
本案審理中,原告宋某某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請,要求對被告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被告的醫療行為與原告的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原告因被告醫療行為后所致的傷殘等級及原告的誤工損失日天數進行鑒定。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受我院委托鑒定后,作出西政司法鑒定中心(2014)司鑒字第3682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分析認為醫方根據患者病史、體征及輔助檢查結果,結合其產程進展情況,選擇經陰道分娩,采取胎頭吸術助產,處理措施得當。但醫方產后對患者的病情觀察不仔細,尤其對患者的小便量及小便的性質(血尿)改變未引起高度重視,導致尿潴留診斷及治療的延誤,與患者的膀胱破裂存在關聯。患者為經陰道自然分娩,在正常自然分娩的過程中,由于胎頭對膀胱的擠壓,可導致膀胱組織發生缺血缺氧性改變,與膀胱破損存在一定關聯。鑒定意見為:1、合江縣某某保健院對宋某某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2、合江縣某某保健院的過錯是導致宋某某膀胱破裂的主要因素;3、被鑒定人宋某某膀胱破裂屬于10級傷殘;4、被鑒定人宋某某誤工損失日為90天。被告合江縣某某保健院支出鑒定費、鑒定人市內交通費、專家討論勞務費等合計9500元。
另查明,原告宋某某與父親宋某甲(19**年*月*日出生)、母親文某某(19**年*月*日出生),均系合江縣虎頭鄉五畝村農村居民,其父母共生育有宋某丙、宋某某兩個女兒。2012年8月,原告與羅永成結婚,婚后兩人均在福建省廈門市務工,原告宋某某系廈門兆力機械有限公司檢驗員。2014年7月27日,原告在被告處分娩,生育女兒羅某某。原告在合江縣某某保健院住院期間的相關醫療費用,經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后,個人承擔醫療費用1254.40元。原告在瀘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期間,被告墊支醫療費20000元。原告醫療期間,均由其丈夫羅永成護理。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及原告提交的合江縣某某保健院住院病歷、出院證、合江縣農村合作醫療住院補償審核表、瀘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病歷、出院證、住院醫療費發票、門診票據及報告單、原告宋某某及其丈夫羅永成身份證、在廈門的暫住證、社會保障卡、家庭人員戶口簿、羅某某出生證、合江縣虎頭鄉村民委員會證明、合江縣河壩村村民委員會證明、原告與廈門兆力機械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廈門兆力機械有限公司證明、西政司法鑒定中心(2014)司鑒字第368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人袁某某、羅某某的調查筆錄及被告提交的瀘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預交款收據、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費發票及相應費用清單。有關證據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綜合確認。
對本案案件事實,雙方當事人主要對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項目及其數額的確認及被告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存在爭議。本院認為,對于賠償范圍及金額,應以填平損失為原則,以合理為限。予以綜合分析認定如下:
一、關于被告承擔的責任比例。
本院認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因醫療活動具有高度專業性,醫療科學屬于生命科學領域,具有相當復雜性并同時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故對于一起醫療糾紛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該過錯是否構成醫療損害,除依照一般常理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以外,尚有賴于具有專業知識、經驗、技能的專家、相關的權威機構作出鑒定,從而科學地、理性地分析結果產生的原因。本案經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具有相應的鑒定資質,且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依據充分,本院確認該鑒定意見書于本案中具有證明力,并以其分析說明和鑒定意見作為本案定責的依據。根據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被告合江縣某某保健院產后對原告的病情觀察不仔細,尤其對原告的小便量及小便的性質(血尿)改變未引起高度重視,導致尿潴留診斷及治療的延誤,與原告的膀胱破裂存在關聯。被告合江縣某某保健院對原告宋某某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其過錯是導致原告宋某某膀胱破裂的主要因素。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考慮膀胱破損的損害后果亦是原告經正常自然分娩過程中,現實存在的醫療風險,原告宋某某要求合江縣某某保健院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依據不充分,本院對此不予認同。本院酌定被告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75%的賠償責任。
二、關于原告的損失數額。
1、醫療費合計51887.20元,包含在被告處及瀘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門診檢查診療費用(含被告墊支20000元),被告無異議,亦有相應的票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2、住院伙食補助費915元(60天×10元/天+20天×15元/天)、營養費810元(81天×10元/天)。本院認為,住院伙食補助費系法律規定的賠償項目,另原告產后膀胱破損、嚴重貧血,住院期間亦予以合血輸血治療,故對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予以支持,但時間及標準有誤,依照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結合原告住院時間,確認為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5天×10元/天+20天×15元/天),營養費350元(5天×10元/天+20天×15元/天);3、交通費及處理事故人員食宿費1000元。考慮原告住院時限及后期門診復查等,本院酌定500元。4、護理費12397元(55864元/年÷365天×81天)。因原告未提交護理人員(羅永成)的收入證明,對于護理費的計算,本院參照本地區一般護理標準,結合原告住院時限確認為2000元(80元/天×25天)。5、殘疾賠償金,82720元(廈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360元/年×20年×10%)。6、被扶養人生活費68504元。(孩子羅某某:26864元/年×18年×10%÷2人,父宋某甲26864元/年×18年×10%÷2人,母文某某26864元/年×15年×10%÷2人)。被告質證認為應按受訴地法院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本院認為,原告雖然系農村戶口,但從2012年結婚后,夫妻二人均在福建廈門務工,辦理了暫住證,繳納社會保險,以城鎮務工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應視為城鎮居民計算殘疾賠償金及其子女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同時,原告提供的戶口常住人口登記卡證明原告父母及其姐姐、姐夫身份信息,均為合江縣虎頭鄉五畝村居民,原告系其二女兒。另提供了村社證明,擬證明原告父母隨同其姐姐一家在縣城居住生活,應視為城鎮居民計算賠償。本院認為,原告未舉證證明其姐姐一家在城鎮務工或經商,居住在城鎮的基礎事實,原告父母系農村居民,不符合視為城鎮居民計付賠償的條件。法律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傷殘等級按受訴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本院依照原告實際損害情況結合審判實踐確認原告殘疾賠償金為44736元(22368元/年×20年×10%)、被扶養人生活費為24818.20元(孩子羅某某:16343元/年×18年×10%÷2人,父宋某甲6127元/年×18年×10%÷2人,母文某某6127元/年×15年×10%÷2人)。7、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3000元,本院根據原告的傷殘等級和本地區適用標準確認為2000元。8、誤工費17295元(55864元/年÷365天×113天)。因原告僅提供與廈門兆力機械有限公司勞動合同,未提供最近三年的收入情況,對原告的誤工費,本院依法參照本地區同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結合西政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的原告誤工損失日為90日的結論意見,確認為9251元(制造業37519元/年÷365天×90天)。9、請保姆帶孩子的費用9000元(3000元/月×3月)。本院認為,此賠償項目與醫療損害沒有因果關系,不予支持。10、小孩外購奶粉21600元。原告認為由于醫療事故的發生導致原告不能對小孩進行母乳喂養,只能在外購買奶粉,米粉等進行人工喂養,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規定母乳喂養到兩歲,按900元/月計算,需產生費用21600元,并提供了部分外購奶粉的發票。本院認為,本項雖非法律明確規定的賠償項目,但原告在被告處分娩,因醫療損害住院手術治療用藥等,傷情較重,導致不能哺乳,只能外購配方奶粉予以代替,該費用的產生符合客觀實際,確與損害有關。但我國法律規定,婦女的哺乳期為一年,根據嬰兒哺育常識,嬰兒從四個月起可以添加輔食,母乳不作為嬰兒唯一營養的來源,故本院酌情支持嬰兒奶粉費7000元。11、鑒定費用9500元,有鑒定費發票予以佐證,予以確認。綜上,因醫療損害造成原告的損失有:醫療費51887.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營養費350元、交通費500元、誤工費9251元、護理費2000元、殘疾賠償金4473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24818.20元、小孩外購奶粉費7000元、鑒定費9500元,合計152392.40元。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合江縣某某保健院賠償原告宋某某因醫療損害產生的損失114294.30元,扣除已墊付的29500元,還應賠付84794.3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
二、駁回原告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50元,減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宋某某負擔1000元,被告合江縣某某保健院負擔15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 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書記員 李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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