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6-09-13閱讀量:(1701)
山西省太谷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太民初字第725號
原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賀志銳,山西效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負責人張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馬某某,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內蒙古某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臨河客運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邊某,該公司員工。
被告楊某某。
被告李某某。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劉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內蒙古某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臨河客運一分公司、楊某某、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致國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賀志銳、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馬某某、內蒙古某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臨河客運一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邊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某某、劉某、李某某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7月28日,李某某駕駛冀Exxxxa、冀Exxxa掛號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二廣線高速公路802km+605m處時,與道路交通設施相撞后沖入對向車道,并與對向車道內由河南省民權縣車站南路142號駕駛員楊某某駕駛的蒙Lxxxxb號客車以及道路交通設施相撞,造成蒙Lxxxxb號客車駕駛員楊某某、原告等人受傷的后果。經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一支隊九大隊責任認定:李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等人作為乘車人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就診于太谷縣人民醫院。經查冀Exxxxa、冀Exxxa掛號貨車車主為劉某,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投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蒙Lxxxxb號客車所有人為某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臨河客運一分公司。故要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19305.11元。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傷者多人應將交強險合理分配。某某公司起訴我公司時已用一部分商業險,根據本案損失情況和車輛承保限額,考慮承保人權利,我公司承保的責任比例最高不超過60%,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不承擔。
被告某某公司辯稱,原告不是公司乘務員而是實際車主,與公司是掛靠關系。本起交通事故是侵權案件,我公司不承擔侵權過錯責任。
被告楊某某、李某某、劉某在法定答辯期內未提出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5時30分許,被告李某某駕駛冀Exxxxa、冀Exxxa掛號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二廣線高速公路802km+605m處時,與道路交通設施相撞后沖入對向車道,并與對向車道內由被告楊某某駕駛的蒙Lxxxxb號客車以及道路交通設施相撞,造成冀Exxxxa、冀Exxxa掛號貨車駕駛員李某某、乘車人徐廣全受傷;蒙Lxxxxb號客車駕駛員楊某某、乘車人原告及王某某、胡某某等人受傷,兩車車輛、路產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一支隊九大隊責任認定:李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某某、胡某某等人作為乘車人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到太谷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頜面部軟組織多處挫裂傷;左眼臉挫裂傷;左肺葉挫傷等。2014年9月1日出院。原告支付醫療費15837元。2015年4月2日巴彥淖爾市羽禾司法鑒定所對原告損傷作出鑒定意見,趙某某構成十級傷殘。鑒定費1000元。交通費600元。
另查明,冀Exxxxa、冀Exxxa掛號貨車實際經營車主為被告劉某,被告李某某系該雇傭的司機。冀Exxxxa、冀Exxxa掛號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投交強險和限額為55萬第三者責任險;蒙Lxxxxb號客車所有人為被告內蒙古某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臨河客運一分公司。事故發生時,車輛在保險期內。2014年11月10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就此次事故在保險限額內已賠付內蒙古某某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臨河客運一分公司車輛損失12.4萬元。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及事故認定書、診斷建議書、病歷、醫療費票據、保險單等證據在案佐證,這些證明材料經開庭質證和本院的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一支隊九大隊查明的事故事實屬實,作出的責任認定并無不當,本院應予認定。原告支付醫療費為15837元。原告外購藥不予支持。原告請求營養費1050元,由于沒有醫療機構證明,對此項請求本院不予采信。伙食補助費50元/天×55天=1750元。以上共計17587元。誤工費150元/天×240天=36000元。護理費110元/天×35天=3850元。傷殘賠償金24069元/年×20年×10%=48138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000元。被扶養人(母親)陳永彥生活費6992元/年×6年÷2人×10%=2098元。對原告父親趙慶西的生活費,由于其有退休金,對原告此項請求不予支持。交通費適當考慮600元。以上共計96686元。原告的損失為114273元。由于此次事故造成多人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故損失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按比例賠償,而后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事故責任及比例賠償,不足部分再由侵權人按事故責任賠償。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已賠付12.4萬元,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核減。此次事故的總損失為1020545元,其中醫療費項為478311元,其他項目為542234元。原告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內醫療費項按比例應賠付17587元÷478311元×10000元=368元。死亡、傷殘項按比例應賠付96686÷542234元×110000元=19614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應按事故責任比例70%賠償((114273-368-19614)×70%)÷((1020545-120000)×70%)×428000=44813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某某賠償((114273-368-19614)×70%)-44813=21191元。由于被告李某某系在雇傭活動中造成他人傷害,由雇主被告劉某承擔此項賠償責任。原告在交強險外的30%的損失,由于原告陳述是被告某某公司乘務員,但被告某某公司則稱是車輛的實際經營人,基于原告這兩種身份關系,本案均不宜處理原告的此項損失。故被告本院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賠付原告趙某某交通事故損失64795元;
二、被告劉某賠償原告交通事故損失21191元;
三、駁回原告趙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86元,減半收取1343元。由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負擔729元,由被告劉某負擔239元,由原告負擔3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致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員 李 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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