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曾某某與任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3閱讀量:(1671)
四川省古藺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古藺民初字第1166號
原告曾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張定凱,四川朝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任某某,男。
原告曾某某與被告任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2年7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定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任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的規定,對被告任某某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曾某某訴稱,2011年4月23日,被告駕駛的車輛在古赤路發生交通事故,致羅某某受傷入住古藺縣中醫院。入院當日被告就雇請原告代為護理傷者和為傷者安排就餐,當時雙方口頭約定每日護理工資80元,傷者生活費20元。被告于當日預付原告500元現金后,雙方留下聯系電話,原告即開始對羅某某進行護理,之后被告分三次預付了原告工資4500元。但原告護理滿3個月后,無法與被告聯系,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只好繼續護理傷者,直至傷者于2011年10月24日出院為止。綜上,原告系在被告的雇請下為被告駕駛車輛致傷的受害人羅某某進行護理,雙方確立了雇傭關系。但被告在支付一定報酬后進行逃避,不履行給付義務。原告應得的工資為14720元,墊付傷者生活費3680元,扣除已經支付的5000元預付工資外,還應支付原告13400元。為此,特訴訟前來,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護理工資及墊付的生活費共計134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任某某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1年4月23日16時30分許,被告任某某駕駛川E81***號面包車在古赤路16KM+500M處將行人羅某某撞傷,被告隨即將羅某某送往古藺縣中醫院治療。入院當日被告任某某雇請原告代為護理傷者和為傷者安排就餐,雙方口頭約定每日護理工資80元,傷者生活費20元。口頭約定達成后,被告預付原告工資500元,之后被告任某某又分三次預付原告工資4500元,共計預付5000元。原告護理滿3個月后,無法與被告聯系,仍繼續按約定護理傷者和安排傷者就餐,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資。原告從2011年4月23日開始對羅某某進行護理,直至傷者羅某某于2011年10月24日出院為止,共計護理184天。
以上法律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記表,交通事故認定書,桂花鄉新市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原告委托代理人對證人陳某某、羅某、曾某某的調查筆錄各一份,傷者羅某某的出院證明以及原告當庭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雇請原告為羅某某進行護理,并口頭約定護理工資標準和安排傷者就餐標準,原告為被告提供了勞務,被告應按約支付勞務報酬。原告共計護理184天,按約定應得工資14720元,墊付傷者生活費3680元,扣除已經支付的5000元預付工資外,還應支付原告13400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付顯屬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3400元的事實和依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任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曾某某勞務報酬及墊付的生活費共計人民幣13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00元(原告預交),由被告任某某承擔(被告在履行上述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 銀
人民陪審員 馮忠義
人民陪審員 吳加慶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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