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羅某某與陸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3閱讀量:(1401)
云南省麻栗坡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麻民初字第32號
原告楊某某,男。
原告羅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楊文昌、羅紹兵,云南圓合圓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陸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陸某甲(陸某某之父),男。
法定代理人揚某某(陸某某之母),女。
原告楊某某、羅某某與被告陸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躍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羅紹兵、被告陸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羅某某訴稱,2013年1月23日,原告楊某某駕駛的云HL5***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與被告陸某某駕駛的云HJW***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經麻栗坡縣交警大隊認定,兩原告無責任,被告承擔全部責任。2014年1月20日,經麻栗坡縣交警大隊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1、被告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50000.00元;2、2014年1月25日前賠付兩原告經濟損失20000.00元,剩余30000.00元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3、如被告及其代理人賠款期限超出規定期限,將按照每超出規定期限一日,支付100.00元違約金給付兩原告。但是,被告至今只賠了12000.00元,尚欠38000.00元至今未支付。被告逾期賠款已超11個月,應支付兩原告違約金33000.00元。為此,故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調解書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38000.00元;支付違約金33000.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陸某某未作答辯。
針對其訴訟請求,原告楊某某、羅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病情證明,證明原告楊某某、羅某某傷情情況;2、收款收據,證明原告楊某某摩托車車損維修費230.00元;3、發票6張,證明傷情拍攝費400.00元、傷殘鑒定費1000.00元、后續治療鑒定費500.00元;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原告楊某某、羅某某在本事故中無責任,被告陸某某負本事故全部責任;5、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證明被告陸某某同意賠償原告楊某某、羅某某各種損失59981.65元,兩原告放棄9981.65元,只要被告賠償各種經濟損失50000.00元,并約定2014年1月25日前賠付兩原告經濟損失20000.00元,余額30000.00元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6、住院醫療收費收據二份,證明原告楊某某支付醫療費7895.36元,原告羅某某支付醫療費11861.06元;7、病情證明二份,證明原告楊某某傷情診斷為右足第五足趾毀損傷、足背部皮膚軟組織挫裂傷;羅某某的傷情診斷為右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足軟組織挫裂傷;8、郵政儲蓄銀行匯款收據,證明原告支付鑒定費500.00元的事實;9、醫療收費收據和病情證明,證明原告羅某某的病情診斷,2014年1月4日至2014年1月10日,羅某某在麻栗坡縣醫院住院6天,支付醫療費4156.95元;10、司法鑒定意見書四份,證明原告楊某某、羅某某傷殘等級均為十級傷殘,楊某某需后續治療費1280.00元,羅某某需后續治療費12100.00元;11、欠條,證明被告陸某某之父陸某甲在2014年1月25日寫了一張尚欠原告楊某某賠償金38000.00元,并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
本院對原告楊某某、羅某某提交的證據綜合評判認為,原告楊某某、羅某某提交的證據1、2、3、4、5、6、7、8、9、10、11真實客觀,本院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23日,被告陸某某駕駛云HJW***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麻栗坡縣六河鄉廣單村方向駛往六河鄉六河街方向,17時30分,車輛行至麻栗坡縣六河鄉者挖村路段處,與對向原告楊某某駕駛的云HL5***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后座搭乘羅某某)相撞,造成原告楊某某、羅某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麻栗坡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進行現場事故認定,原告楊某某、羅某某在本事故中無責任,被告陸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楊某某、羅某某受傷后,送到麻栗坡縣人民醫院,經醫師診斷為:楊某某傷情診斷為右足第五足趾毀損傷、足背部皮膚軟組織挫裂傷;羅某某的傷情診斷為右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足軟組織挫裂傷。2013年1月24日至2013年2月8日止,原告楊某某、羅某某在麻栗坡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5天,原告楊某某支付醫療費7895.36元,原告羅某某支付醫療費12758.05元。2013年5月7日,經文山州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傷殘等級鑒定,文醫司法鑒定所作出(2013)臨鑒字第1245、1246號鑒定,原告楊某某的傷情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需后續治療費1000.00元,原告楊某某支付鑒定費500.00元。2013年4月26日,經文山州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傷殘等級鑒定,文醫司法鑒定所作出(2013)臨鑒字第1249、1250號鑒定,原告羅某某的傷情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需后續治療費12100.00元,原告楊某某支付鑒定費1000.00元。2014年1月20日,經麻栗坡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鐵廠中隊主持雙方進行調解,被告陸某某應賠償原告楊某某、羅某某各項經濟損失59981.65元,原告楊某某、羅某某同意被告陸某某賠償兩原告各項經濟損失50000.00元,定于2014年1月25日前支付兩原告20000.00元,余款3000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雙方并約定逾期按照每超出規定期限一日支付違約金100.00元給兩原告。2014年1月25日,被告陸某某之父陸某甲支付原告楊某某、羅某某經濟損失12000.00元,當天陸某甲書寫了一張尚欠原告楊某某經濟損失38000.00元的條子給兩原告為憑。尚欠款被告拖欠至今未履行,兩原告為此故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調解書賠償兩原告38000.00元、支付違約金330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庭審中,原告楊某某、羅某某將違約金變更為1000.00元。
另查明,原告楊某某、羅某某系夫妻關系。原告楊某某駕駛的云H5***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未參與保險,被告陸某某駕駛的云HJW***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無駕駛證,也未參與投保。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陸某某駕駛云HJW***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在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在相對方向來車時未減速靠右行駛,與相對方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與對向原告楊某某駕駛的云HL5***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楊某某、羅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麻栗坡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原告楊某某無責任,被告陸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認定,該認定客觀真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應按法律的有關規定賠償原告的損失。事故經交警部門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了賠償協議,該協議屬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確認。庭審中,原告楊某某、羅某某變更要求被告陸某某只承擔違約金1000.00元,是兩原告對其民事權利的處分,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雙方約定履行給付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兩原告請求被告支付賠償款并承擔違約金的主張,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陸某某給付原告楊某某、羅某某各項賠償款38000.00元,并給付違約金1000.00元,兩項共計人民幣39000.00元,由監護人陸某甲、楊國翠承擔償付責任,在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80.00元,減半收取790.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申請執行的期限二年。
審判員 李躍坤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韋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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