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鐘祥市某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與解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8閱讀量:(1865)
湖北省鐘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鄂鐘祥郢民二初字第00154號
原告鐘祥市某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鐘祥市郢中街道辦事處金漢江大道北端。組織機構代碼證號:0606571***。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何峻清,湖北祥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解某某。
原告鐘祥市某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訴被告解某某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由代理審判員呂方海獨任審判,于2015年1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鐘祥市某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峻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解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鐘祥市某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訴稱,2014年1月8日被告因生活、經營需要到原告處租賃英倫牌鄂H×××××轎車一輛,約定期限為2天,租金為180元/天,期滿后,被告又要求按月租,月租金為3000元,直到2014年12月才還車,期間被告共應支付租金34000元(春節期間加收租金1000元),被告僅支付部分租金。被告租賃期間交通違章扣分計71分(其中單次扣12分計二次,6分計七次,3分計一次,2分計一次),處理交通違章罰款需2550元、扣分需9700元,扣除被告已給付的24800元(含押金2000元),要求被告給付原告車輛租金及處理交通違章罰款、扣分共計1945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鐘祥市某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A1、原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A2、被告解某某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解某某的身份情況。
A3、原、被告之間于2014年1月8日簽訂的租車合同及驗車單,證明原、被告之間有租賃合同關系,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提供了一輛鄂H×××××小轎車一輛供被告使用。
A4、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收據存根聯一張,證明收到被告租車押金2000元,租金為180元/天。
A5、鐘祥市公安局皇莊水陸派出所案件回執單及治安調解協議一份,證明:被告租賃車輛是在派出所協調下才返還給原告,租賃時間是2014年1月8日到2014年12月2日及計算租金的時間依據。
A6、鐘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鄂H×××××在被告租賃使用期間發生的違章信息一份及湖北省交通管理信息綜合查詢系統鄂H×××××違章信息一份,證明鄂H×××××在被告租賃期間因交通違章扣分71分(其中單次扣12分計二次,6分七次,3分一次,2分一次),罰款2550元。
被告解某某未答辯亦未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舉證。
被告解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質證,視為其放棄對原告提交證據進行質證和抗辯的權利。原告提交的證據A1、A2、A3、A4、A5、A6,經審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上述證據的形式、來源符合法律規定、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關聯,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8日,原、簽訂租車合同及驗車單各一份,約定原告將其所有的鄂H×××××號英倫牌轎車一輛租賃給被告使用,期間自2014年1月8日19時起至2014年1月10日19時止。同日原告出具給被告押金收據一張,金額為2000元,并約定租金為180元/天。租賃到期后,被告繼續使用租賃車輛,原告沒有提出異議,原告自認租金按3000元/月標準計算。2014年12月2日,原、被告因租車事宜發生糾紛,經鐘祥市公安局皇莊水陸派出所調解,被告將租賃車輛交付原告,雙方車輛租賃合同終止。被告在使用車輛期間交通違章11次,處理交通違章需罰款2550元,扣71分(其中單次扣12分計二次,6分七次,3分一次,2分一次)。被告給付原告22800元租賃費用,下余租賃費用及處理交通違章所需費用,原告多次催要無果,遂于2015年10月21日起訴來院,要求被告給付原告車輛租金及處理違章罰款、扣分共計1945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于2014年1月8日簽訂一份車輛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2天,租金為180元/天,雙方車輛租賃合同關系成立。租賃期滿后,被告繼續使用租賃車輛,原告沒有提出異議,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原、被告雙方于2014年12月2日終止租賃合同關系。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期間原告自認租賃費用按3000元/月(折合100元/天)標準計算不超過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時租賃費用標準,租賃費用為總計32560元(360元+32200元),被告給付原告租金22800元,原告認可被告交納押金2000元抵付租金,本院予以認可,被告實欠租金7760元。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租金7760元,本院以予支持。被告在使用租賃車輛期間有交通違章行為,屬行政執法機關處理范圍,原告尚未接受處理也未支出任何費用,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因交通違章產生的費用的請求,本院不予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解某某給付原告鐘祥市某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車輛租賃費用776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鐘祥市某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0元,由原告鐘祥市某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負擔100元,被告解某某負擔1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是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呂方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黨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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