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某與謝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8閱讀量:(1256)
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麗蓮商初字第2484號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黃偉革,浙江晟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謝某某。
原告周某某與被告謝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2015年7月6日向本院起訴,訴請:1、被告謝某某歸還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5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黃偉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謝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謝某某因資金周轉需要,于2015年2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元,并出具借條約定:按月利率2%計息;未約定還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僅支付了一個月的利息,剩余本息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謝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歸還原告周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5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元,由被告謝某某負擔;公告費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樊世強
人民陪審員 趙靜慧
人民陪審員 夏 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代書 記員 鐘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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