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梁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8閱讀量:(1373)
甘肅省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665號
原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鄭小娟,嘉峪關同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梁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紀元,甘肅永千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梁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東峰獨任審判,于2014年4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鄭小娟、被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紀元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2年8月21日登記結婚,婚后被告不關心、照顧原告,被告經常辱罵其,被告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現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與被告離婚。
被告梁某某辯稱,其與原告夫妻感情尚好,有較好的感情基礎,其對原告生活起居一直精心照料,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經人介紹認識,于同年8月21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原、被告均系年老喪偶后再婚,婚后雙方與原告的兒子在一起共同生活。現因家庭瑣事原、被告及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矛盾,致夫妻關系不睦。2014年2月原告因生病居住到其女家至今。庭審中,原告堅持離婚,被告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并當庭表示要與原告好好過日子,關心、照顧原告。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結婚證明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己結婚多年,在日常生活中為瑣事發生矛盾,在所難免。現原告和被告年事已高,今后只要雙方以夫妻感情、家庭為重,相互關心體貼、信任,遇事多溝通商量,家庭成員之間和睦相處,努力營造和諧、互助、融洽的家庭氛圍,珍惜來之不易的幸福生活,夫妻關系是能夠得到改善的,并得以安享晚年。原告主張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證據證實。鑒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對原告的離婚訴請,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楊某某承擔。
該案已于2014年4月24日當庭宣判。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東峰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馬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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