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與景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9閱讀量:(1416)
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涼民初字第5871號
原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永峰,系甘肅縱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景某某。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景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2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曹永峰、被告景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2014年8月14日,被告因資金周轉為由向我借款50000元,并當場出具借條一張,承諾一月內還清。到期后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償還借款。現我請求判令被告景某某償還借款50000元。
被告景某某辯稱,我沒有向原告借款,我不承擔還款責任。50000元是查延保借的,我是查延保的擔保人,為了約束我能督促查延保還款而向原告單獨出具了借條一張,我出具借條的時間是2014年7月14日,借條落款時間系還款日期,并非借款日期。
原告為證實其訴稱的事實,向本院提供了2014年8月14日被告景某某出具的借條原件一份,證明被告景某某向原告趙某某借款50000元的事實。
被告對其辯稱的事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庭審中,被告景某某對借條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借條是為約束自己而向原告出具的,自己并沒有向原告借款。本院認為,該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依法確認其證明效力。
根據原、被告的陳述及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現查明,2014年8月14日,被告景某某向原告趙某某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諉不還。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景某某向原告趙某某借款50000元未償還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予認定。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50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被告景某某應當承擔償還之責。被告辯稱借條系為約束自己而向原告出具的,其并未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不承擔還款責任的辯解意見,因其未提交相關證據印證,故對該辯解意見依法不予支持。對原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意見依法予以采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景某某償還原告趙某某借款50000元,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景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信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 嚴永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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