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武威市某某飼料有限責任公司與金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19閱讀量:(1564)
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涼民初字第2799號
原告武威市某某飼料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仙洲,甘肅匯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金某某(又名金某甲),男。(缺席)
原告武威市某某飼料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金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生林獨任審判,于2014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威市某某飼料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仙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金某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金某某多次在我公司購買飼料,累計欠款74576元,后于2011年11月18日和2011年12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條兩張。經原告催要,被告支付飼料款20000元,后經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諉,原告遂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償付欠款74576元及按約定支付違約金32745.60元。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證據:
欠條二張,證明被告累計欠原告飼料款74576元的事實。
被告金某某遂未到庭參加訴訟,但在詢問時辯稱,欠原告的飼料款是事實,已償還20000元,欠款大約還有47000元,準備先支付20000元,余款在年底全部付清。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在詢問時認可2011年11月18日的欠條是自己書寫的,對2012年12月13日的欠條認為記不清楚了。本院認為,對2012年12月13日的欠條經本院反復詢問被告,被告既未明確表示承認也未否認,根據證據規則,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故本院對該欠條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根據原、被告的陳述和對證據的分析認定,查明下列事實:原、被告多年來一直有業務上的往來,被告金某某多次在原告處購買飼料后償付了部分飼料款,經雙方結算,被告于2011年11月18日給原告出具了47776元的欠條一張,同年12月13日被告又給原告出具了26850元的欠條一張,合計欠款74576元,兩張欠條中均注明,還款期限為同年12月31日,若有拖欠,自超時日起每月按欠款總額的2%支付違約金。還款期滿后,經原告催要,被告只支付欠款20000元。后經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諉,原告遂提起訴訟,審理期間,被告通過銀行給原告支付飼料款10000元,尚欠44576元未還。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之間因購買飼料形成的買賣合同關系,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對雙方均有拘束力,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被告金某某欠原告飼料款44576元有其出具的欠條及其陳述足以證實,被告應當償付欠款。但被告推諉償付原告飼料款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理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及按雙方的約定承擔違約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后未到庭,視為其放棄訴訟抗辯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金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償還原告武威市某某飼料有限責任公司飼料款44576元,并從2012年1月1日起每月按雙方約定的2%支付違約金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1984元,減半收取992元,由被告金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甘肅省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書生效后,義務人拒絕履行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逾期則視為放棄申請執行權,法院將不再立案執行。
審判員 趙生林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書記員 甘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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