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羅某某與羅某二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0閱讀量:(1619)
陽江市江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陽城法民一初字第297號
原告:羅某一。
委托代理人:李柏樺,廣東眾君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常斌,廣東眾君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羅某二。
原告羅某一訴被告羅某二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某一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柏樺、劉常斌,被告羅某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羅某一訴稱:2009年5月27日,原告在保健院生下兒子陳某一,當時原告一個人在深圳租房居住照顧小孩,生活比較艱難。原告考慮到被告在陽江生活條件比較好,為了更好地照顧兒子,原告在兒子出生6個月后,便將兒子陳某一送回陽江,由原告姐姐羅某二照顧。原告每月支付2000元左右的撫養費,并且每隔三、四個月左右就到姐姐家探視兒子。原告在2013年6月取得香港居住證,在香港有居所,能夠很好地照顧兒子。為此,原告向被告提出將兒子交給原告撫養,但被告竟然不同意原告的要求,說已同陳某一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不肯讓原告帶陳某一到香港撫養。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兒子陳某一由原告撫養;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羅某二辯稱:被告撫養了陳某一幾年,已經有了感情,被告想繼續撫養陳某一,不同意將陳某一交給羅某一撫養。
經審理查明:被告羅某二與原告羅某一是姐妹關系。羅某一于2009年5月27日在深圳市福田區婦幼保健院生下陳某一。深圳市福田區婦幼保健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上登記的陳某一的母親是羅某一,父親是陳某二。陳某一出生后半年,羅某一將陳某一交給其姐姐羅某二照顧至今。因原告要求被告將陳健洪交回原告撫養,被告以與陳某一建立了深厚感情為由,不同意交回,原告遂提起訴訟,請求如訴稱。
另查明,2010年7月,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委托廣東省公安廳刑事技術中心對陳某一、羅某一、陳某二進行親權鑒定。2011年2月12日,廣東省公安廳刑事技術中心作出法醫學DNA鑒定書,認定陳某一與羅某一符合親生關系,與陳某二不符合親生關系。另外,原告述稱其不清楚陳某一的親生父親是誰。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戶口簿、出生證、廣東省公安廳刑事技術中心作出法醫學DNA鑒定書、公證書等為證,結合本案的庭審筆錄,經本院綜合分析,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廣東省公安廳刑事技術中心作出法醫學DNA鑒定書認定陳某一與羅某一符合親生關系,本院據此確認陳某一是原告羅某一的親生兒子。對于陳某一應由誰撫養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的規定,結合羅某一述稱其不清楚陳某一的親生父親是誰的情況,本院確定陳某一由原告羅某一撫養。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陳某一由原告羅某一撫養。
本案受理費100元,由原告羅某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英濤
代理審判員 蔡曉東
人民陪審員 陳永憲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書 記 員 黃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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