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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梅江法民三初字第249號
原告梅州市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梅江區江南某某路旭日花園****號。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丘國中,系廣東義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414***************,住址:深圳市龍崗區布吉鎮某某花園**棟***房。
被告吳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414***************,住址:梅州市某某縣轉水鎮居委柯樹潭。
被告梅州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梅江區新聞路**號**棟***房。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
被告陳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414***************,住址:梅州市某某縣水寨鎮華興北路**號。
原告梅州市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張某某、吳某某、梅州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陳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賴志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丘國中律師、被告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吳某某、梅州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張某某、吳某某是夫妻關系。2014年5月29日,被告張某某、吳某某因家庭及生意周轉等原因,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萬元。雙方于當天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100萬元,借款期限為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11月30日,借款利息為月息1.5%,合同還約定了管轄法院為梅江區人民法院、違約責任包括律師費等內容。與此同時,梅州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不可撤銷保證書》,約定由被告梅州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被告張某某、吳某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陳某某也與原告簽訂了《保證合同》,約定被告陳某某作為被告張某某、吳某某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及其它事項。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于2014年5月30日通過轉賬及現金方式向被告張某某、吳某某支付了了借款1OO萬元(其中現金5萬元,轉賬95萬元),被告張某某出具了借據及收據交由原告方收執。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僅按約支付了至2014年11月30日為止的利息,本金及此后的利息均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依法向貴院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但各被告均置之不理,直至起訴之日仍未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張某某、吳某某共同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萬元,利息13.2萬元(利息計至2015年5月14日,此后至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4%計算);2、被告梅州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陳某某對被告張某某、吳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原告律師費由四被告承擔。
原告提出上述訴訟請求時提交的證據有:原告營業執照、被告身份證、營業執照、(2015)梅江法民保初字第2-1號民事裁定書、發票、委托合同(以上均為復印件),《借款合同》、《不可撤銷保證書》、《保證合同》、劃款委托書、借據及收據、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以上均為原件)等予以證實其訴請。
被告陳某某答辯稱,其作為原告借款100萬元給被告張某某、吳某某的擔保人,期間有支付利息給原告,但原告后又借款300萬元給被告,導致支付利息有困難,認為原告也有責任。被告張某某、吳某某現還有房產權,可以抵對100萬元的債權,原告不能起訴其承擔擔保責任。雙方簽訂有《債務處置協議書》,約定有1600平方米的商住房由法院調解過戶至原告名下,該協議在先,原告不應起訴其承擔連帶責任,應駁回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請求。
被告陳某某答辯時提交一份《債務處置協議書》予證明其答辯意見。
被告張某某、吳某某、梅州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作書面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原告(甲方)與被告張某某、吳某某(乙方)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編號:zyj20140529-4),約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因家庭及生意周轉原因等需要,乙方自愿向甲方借款人民幣100萬元,借款期限為180天,自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借款到期,乙方未還清全部借款的即屬逾期,逾期期間乙方自愿按欠款總額的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借款利息按月支付,利率為1.5%/月,支付方式為甲方將此借款全部支付給乙方指定賬戶,乙方自愿提供乙方名下所有資產為此筆借款提供擔保,作為此筆借款的還款保證,乙方名下資產包括但不限于:動產、不動產、應收賬款及薪資收入等,并約定還款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同時,由被告梅州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不可撤銷保證書》,主要內容為:為保障原告債權的實現,本保證人愿意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簽訂的編號為zyj20140529-4)《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所形成的債權提供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在主合同中所約定的全部債務,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和債權人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全部履行完畢之日止等。同年5月29日,原告與被告陳某某簽訂一份《保證合同》(編號:zyb(2014)保字第004號),約定被告陳某某自愿為債務人履行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向債權人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范圍為: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應承擔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復利和罰息等)、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債權人為實現債權及擔保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評估費等);保證方式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之訴訟或仲裁時效屆滿之日止,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將借款100萬元(其中95萬元依借款人張某某的委托劃入其指定梅州某某建材貿易有限公司賬戶內,5萬元以現金方式支付)支付給被告張某某、吳某某,由被告張某某出具收到原告借款100萬元的收據一份,并出具一份借據,借據載明今借到梅州市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款項100萬元,借款期限為180天,即從2014年5月30日到2014年11月30日,本人保證按期如數歸還本次借款,如果未能償還,本人愿意承擔一切經濟、法律責任,如逾期還款,本人自愿按借款總額的每日0.3%支付違約金。借款后,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被告按約支付利息,本金未進行償還。期滿后,被告仍未償還本金,也未再支付利息。經原告催收未果,原告遂于2015年5月14日向法院起訴,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2015年6月21日,原告與謝某某作為甲方(出借人),被告張某某作為乙方(借款人),被告梅州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陳某某、陳某作為丙方(擔保人),三方共同簽訂一份《債務處置協議書》,約定:“1、甲方梅州市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乙方張某某于2014年05月29日簽訂了《借款合同》,甲方謝某某與張某某于2014年08月01日簽訂了《借款合同》。以上兩筆借款乙方共計欠甲方本金及利息合計536萬元(不包括違約金、追收欠款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及本協議第四條約定的費用)。2、丙方同意作為乙方連帶責任保證人對上述借款本息及利息、違約金、追收欠款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及本協議第四條約定的費用承擔連帶責任。、、、、、、經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就各方之間的債務處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供各方共同遵守:一、各方一致同意陳某將其與某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簽訂的《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某某華府2013年第013號)的全部合同權益轉讓給甲方,用于抵對乙方所欠甲方的本協議約定的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及全部費用。相應的丙方陳某與某某建行于2013年10月14日簽訂的《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尚欠的共計4468277.85元由甲方負責償還。二、本協議簽訂后,丙方陳某購買的位于梅州市某某縣水寨鎮番禺大道由某某公司開發的某某華府**號樓商鋪B、C號房的產權即視為歸甲方所有。、、、、、、七、本協議一式五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丙方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簽字并在法院依照本協議約定條件出具《調解書》之日起生效。”經雙方質證,原告認為該協議書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書,且該協議涉及以物抵債,協議約定的財產已經抵押給第三方,無法實現,且在本協議書簽訂之日的三個工作日內乙、丙方亦未與甲方到公證處辦理授權委托手續,現雙方在法庭調解不了,該協議書也不生效,該協議書與本案無關。被告陳某某則認為該協議書是原告制作,對該協議書約定條款無異議。
另,原告在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對三被告的銀行賬戶和房產進行保全,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裁定,凍結被告張某某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賬號:5240943200036929、6227003207050139188)、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賬號:6228481424583610515)、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賬號:6222082007000105593)賬戶內的存款;凍結被告梅州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中國銀行梅州梅江支行(賬號:897069019008099001)賬戶內的存款,查封位于梅州市江南龍華路龍華花園BH棟703房(房產證號:3253992)屬被申請人陳某某份額內房產。以上三項保全金額以110萬元為限。
庭審中,原告表示,其所請求的利息應從2014年12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張某某、吳某某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劃款委托書、借據及收據、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及原、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等予以證實,債權債務關系清楚,是雙方自愿真實的行為,未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予確認。被告張某某、吳某某在借款后,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按約支付利息。償還期限屆滿后,被告張某某、吳某某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但兩被告未償還本金,也未再支付利息,屬違約行為。現原告要求被告張某某、吳某某償還尚欠借款本金100萬元,理由充分,本院應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張某某、吳某某支付從2014年12月1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梅州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陳某某對被告張某某、吳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原告提交的《不可撤銷保證書》、《保證合同》及原、被告雙方庭審陳述予以證實,約定內容合法有效,原告請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請求上述四被告承擔其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律師費30000元,有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及原告提交的發票為據,本院予以支持。對被告答辯陳某某稱由本案原、被告及其他第三方簽有《債務處置協議書》,其對該協議書條款無異議,應按該協議書履行,原告不應起訴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意見,因該協議書涉及其他的債權人及債務人,按該協議約定應在法院依照本協議約定條件出具《調解書》之日起生效,是附條件生效的協議,現雙方在法庭無法達成調解,該協議不生效,故對被告陳某某該意見不予采納,對其他抗辯意見,理由不足,不予采納。被告張某某、吳某某、梅州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送達法律文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自愿放棄對原告訴請和提交的證據的抗辯權利,依法可作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某、吳某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給原告梅州市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張某某、吳某某應從2014年12月1日起至還清上述款項之日止,按實欠本金數,以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給原告梅州市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梅州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陳某某對被告張某某、吳某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上述四被告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律師費30000元,給原告梅州市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988元,按規定減半收取7494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2494元,由四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賴志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 陳 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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