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萊蕪市某某場與王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6-09-20閱讀量:(1416)
山東省萊蕪市萊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萊城民初字第1995號
原告:萊蕪市某某場。
住所地:萊蕪市萊城區寨里鎮方寨路北科技路。
法定代表人:商某,副廠長。
委托代理人:李燕華,山東恒志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原、被告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萊蕪市某某場與萊蕪市裕源農副產品加工廠簽訂《場地房屋租賃合同》,而原告萊蕪市某某場將王某某列為被告,訴訟主體不適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萊蕪市某某場對被告王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亓民川
審 判 員 趙興劍
人民陪審員 李光秀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李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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