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被告萊蕪市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0閱讀量:(1502)
山東省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鋼商初字第282號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燕華,山東吏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陶建武,山東吏朔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萊蕪市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萊蕪市鋼城區黃莊鎮某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該公司經理。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萊蕪市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朱琳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燕華、陶建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萊蕪市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自2007年以來,原被告多次發生業務,由原告向被告供應黑松樹,用于被告承包的新濟青線兩側綠化工程。期間,原被告對部分貨款已結算完畢,至2010年4月27日,經雙方結算后,被告仍欠原告苗木款81518元,由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對于上述貨款,雖經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無錢為由拖延償還。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有違誠信原則。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苗木貨款81518元;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萊蕪市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王某某與某公司存在買賣苗木業務往來。王某某提交2010年4月27日欠條一份,載明:今欠到膠南王某某苗木款81518元,大寫:捌萬壹仟伍佰壹拾捌元整,經手人處有王某甲的簽名,并加蓋了某公司的公章。
以上事實,由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欠條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王某某與某公司基于平等自愿原則,存在買賣苗木業務往來,形成苗木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王某某提交欠條證實某公司欠其苗木款81518元,某公司無證據證實已履行付款義務,故某公司應承擔付款的違約責任。王某某與某公司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證據確實充分,王某某主張某公司支付苗木款81518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被告某公司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訴訟權利,理應對其行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萊蕪市某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某某苗木款81518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838元,減半收取919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萊蕪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朱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書 記 員 尚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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