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宋某某與戴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0閱讀量:(1219)
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濱民初字第1250號
原告宋某某,女,35歲。
委托代理人王建交,江蘇引航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戴某某,男,43歲。
原告宋某某與被告戴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戴某某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雙方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09年11月2日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感情不合,原告于2012年8月提出離婚訴訟,經法院調解后雙方仍一直分居兩地。現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系,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未到庭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在上海打工時相識,于2009年11月2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感情不合,雙方于2011年4月開始分居生活。2012年8月,原告曾向我院起訴離婚,后經調解和好,但夫妻仍未共同生活。現原告宋某某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戴某某離婚。
本院認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護。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享有答辯并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被告戴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能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原、被告雖是合法婚姻關系,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相互缺少必要的理解和溝通,導致夫妻關系不和,雙方均有一定責任。現原、被告已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且在原告起訴離婚調解和好后,夫妻關系仍未得到改善,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被告沒有到庭,原、被告的共同財產、存款及債權債務可另案起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宋某某與被告戴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由被告戴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40元(如匯款須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收款人:鹽城市財政局,開戶行:鹽城市農行中匯支行。帳號(400101040227***)。
審 判 長 李章愛
審 判 員 王愛東
人民陪審員 王偉成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欒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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