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姜某甲與尚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1閱讀量:(1392)
江蘇省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京民初字第1540號
原告姜某甲。
委托代理人張華芳,江蘇甘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尚某。
原告姜某甲與被告尚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花秀駿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華芳,被告尚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年結婚登記,××××年××月××日生一女姜某乙。婚后,雙方為瑣事爭吵,性格不合。現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給付撫育費,并分割財產。
被告辯稱,原、被告雙方在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礎,婚后家庭和睦,雙方的矛盾因瑣事而產生,可以通過溝通解決,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相識戀愛,××××年結婚登記,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年××月××日生一女姜某乙后雙方為工資收入,生活方式及小孩撫育等瑣事爭吵。2015年7月原告訴來法院要求離婚,被告認為原、被告間沒有根本性矛盾,不同意離婚,致調解不成。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礎較好。婚后雙方感情一度尚可。原告因瑣事與被告發生矛盾,并缺乏有效溝通,致夫妻關系不睦。被告表示其不同意離婚,希望有一段時間給原、被告溝通。綜合考慮原、被告感情基礎、婚后感情、矛盾產生原因等情況,本院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雙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望雙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強溝通和交流,妥善處理家庭矛盾,增強家庭責任心,共同營造和諧美好的家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姜某甲與被告尚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份,上訴于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鎮江市永安路分理處,帳號11×××。)
審判員 花秀駿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袁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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