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與陳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1閱讀量:(1472)
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鎮經丁民初字第0260號
原告鄭某,女,19**年*月生。
委托代理人侯俊萍,鎮江市京口區鵬飛法律服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男,19**年*月生。
委托代理人張紅勇、吉磊,江蘇金榮恒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鄭某與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萬保華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俊萍、被告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吉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98年10月相識戀愛,19**年*月*日生育一子,2003年10月21日登記結婚。婚后,原告發現被告隱瞞婚史和年齡,且兩人性格及生活觀念差異巨大,致使兩人經常吵架。被告幾乎天天酗酒,酒后經常無故毆打原告。雙方夫妻感情業已破裂,現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婚生子撫養權由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辯稱:原告訴稱并非事實,原、被告婚后感情較好。近來,雖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但夫妻關系并未破裂,故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0月相識戀愛,119**年*月*日生有一子,取名陳某某。2003年10月21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來,因生活瑣事,雙方發生過爭執,致夫妻間產生隔閡。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礎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來,由于生活瑣事雙方發生矛盾,致夫妻不睦,但雙方感情并未破裂。今后,只要雙方珍惜夫妻感情,關心體貼對方,彼此加強溝通交流,夫妻關系是能改善的。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鄭某要求與被告陳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萬保華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吳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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