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程某交通肇事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1257)
遼寧省鐵嶺市銀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鐵銀刑初字第00166號
公訴機關鐵嶺市銀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島市,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司機,現住河北省秦皇島市撫寧縣。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執行逮捕,同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許宏英,系鐵嶺市工會職工維權法律服務所律師。
鐵嶺市銀州區人民檢察院以遼鐵銀檢公訴刑訴(2014)1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鐵嶺市銀州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陳營、代理檢察員白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某及辯護人許宏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3日2時40分,被告人程某駕駛冀C33***/冀CS***掛號車行駛至平康高速公路西行54㎞+900m處時,由于操作不當,致使車輛與右側護欄相撞,而后翻于路邊溝內,造成乘車人丁某某死亡,駕駛人程某和另一乘車人溫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鐵嶺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丁某某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胸部受壓機械性窒息死亡。
經交通部門認定,被告人程某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丁某某、溫某某無責任。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與被害人丁某某的家屬在交警部門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并已經賠償完畢,被害人家屬出具諒解書,表示對被告人的交通肇事行為予以諒解,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溫某某的證言、被告人程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酒精定量檢測報告、法醫學鑒定書、法醫學死亡證明,酒精定量檢測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尸體處理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被告人程某的駕駛證、戶口證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予以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程某當庭自愿認罪,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的全部物質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樸錦淑
人民陪審員 何錫軍
人民陪審員 趙 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汪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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