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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南鄭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南民初字第00430號
原告劉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陜西省漢臺區人,農民。
委托代理人陳曉蘭,陜西嘉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景蘭江,陜西嘉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蔣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陜西省漢臺區人,農民。
被告蔣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陜西省漢臺區人,農民,系蔣某某之子。
共同委托代理人趙彥儒,北京德恒(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漢中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漢中市漢臺區天漢大道與前進路十字東北角某某數碼電子城。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中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職工。
第三人胡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陜西省漢臺區人,農民。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蔣某某、蔣某、漢中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中某某房地產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在審理中被告蔣某某、蔣某于2014年4月16日申請追加胡某某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追加胡某某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本案于2014年12月2日和2015年3月25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景蘭江,被告蔣某某、蔣某,被告漢中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第三人胡某某到庭參加了2014年12月2日的庭審活動;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曉蘭,被告蔣某某、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彥儒,被告漢中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參加了2015年3月25日的庭審活動,第三人胡某某經傳票傳喚,未參加2015年3月25日的庭審活動。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被告蔣某某、蔣某承包了被告漢中某某房地產公司在南鄭縣大河坎鎮某某新天地的擋墻工程,2013年6月10日經過第三人胡某某介紹原告劉某某到工地干鋼筋工活,約定由被告蔣某某、蔣某每天給原告劉某某付工資150元,按天結算工資,同年6月12日原告劉某某和工友抬鋼筋時,由于擋墻的鋼筋籠沒有固定而倒塌,將原告劉某某腰部和腿部砸傷。被告蔣某將原告劉某某送到漢中市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左脛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原告劉某某經鑒定為八級傷殘,后續治療費評估為7000元,住院時間評估為20天。現起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劉某某醫療費6037.1元,誤工費30300元,護理費10200元,營養費1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殘疾賠償金34578元,后續治療費7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1800元,交通費500元,住宿費700元,共計各種損失97715.1元。
被告蔣某某辯稱:被告蔣某某承包了被告漢中某某房地產公司在南鄭縣大河坎鎮某某新天地的擋墻工程,被告蔣某某將鋼筋活承包給第三人胡某某,原告劉某某是第三人胡某某叫到工地干活的,被告蔣某某和原告劉某某之間沒有雇傭關系,也沒有約定每天150元工資。原告劉某某受傷后被告蔣某某和蔣某已經給原告劉某某支付30000多元,原告劉某某也有一定責任,應當承擔20%的責任,況且原告劉某某的請求過高,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進行賠償。
被告蔣某辯稱:被告蔣某和父親蔣某某共同承包了某某新天地的擋墻工程,將工程的鋼筋活承包給了第三人胡某某,原告劉某某是第三人胡某某雇傭到工地干活的,原告劉某某有過錯,應當承擔一定責任,原告劉某某的請求過高,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進行賠償。
被告漢中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辯稱:漢中某某房地產公司將擋墻工程承包給被告蔣某某,擋墻基礎寬50公分,墻上面寬20公分,全長50余米。至于擋墻工程如何干,漢中某某房地產公司不管,因此漢中某某房地產公司沒有責任。
第三人胡某某辯稱:被告蔣某某在2013年6月8日與第三人胡某某聯系,要求將某某新天地擋墻工程中的鋼筋活承包給第三人胡某某,由于鋼筋活太小,第三人胡某某不同意承包,只愿意在工地干天工活,當時被告蔣某某也同意,第三人胡某某找原告劉某某到工地干活。由于第三人胡某某沒有承包鋼筋活,因此不應當承擔責任。
經審理查明:被告蔣某某、蔣某系父子關系,二人承包了被告漢中某某房地產公司在南鄭縣大河坎鎮某某新天地的一個擋墻工程,2013年6月10日經過第三人胡某某介紹原告劉某某等人到工地干活,約定工資每天150元。同年6月11日原告劉某某到工地干活,第二天上午9時許原告劉某某和工友抬鋼筋時,由于當天停電,擋墻內的鋼筋籠子沒有焊接固定,鋼筋籠子倒塌,將原告劉某某和其他三人砸傷,被告蔣某某將原告劉某某送往漢中市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1、左脛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2、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原告劉某某在該院住院治療40天出院,出院醫囑顯示:1、繼續平臥硬板床約6周,定期每月拍片復查,回家后2周逐漸進行腰背肌功能鍛煉;2、繼續進行膝關節被動性伸屈及肌肉收縮等功能鍛煉;3、左小腿定期每月拍片復查,3月內不宜下地負重行走及劇烈運動,根據拍片結果決定下地時間;4、1年后返院取除內固定,不適隨診。原告劉某某在治療期間,花住院醫療費26247.28元,門診醫療費2408.15元,共計醫療費28655.43元,購買外固定支具花1850元,以上費用共計30505.43元,其中被告蔣某某和蔣某支付住院費25500元,尚有47.28元未向醫院交納,其余費用由原告劉某某支付;被告蔣某、蔣某某先后兩次給原告劉某某現金3500元,用于購買外固定支具和治療。原告劉某某出院后到陜西漢中漢輝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和后續治療費用及住院時間進行了鑒定,該鑒定所于2013年12月11日出具的鑒定意見為:傷者劉某某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其傷殘等級評定為玖級傷殘;左側脛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內固定術后),其傷殘等級評定為玖級傷殘;依照殘情晉級原則附錄c.1.5條之規定,其傷殘等級晉升為評定為捌級傷殘。傷者劉某某左側脛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內固定物取除(手術)后續治療費用評估為柒仟元。傷者劉某某左側脛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內固定物取除(手術)后續治療住院天數評估為貳拾日。原告劉某某支付鑒定費1800元。由于原、被告對賠償事宜未能協商解決,原告劉某某于2014年2月19日訴至本院提出前述請求,本案在審理中被告蔣某某、蔣某對原告劉某某提交的鑒定意見書提出異議,申請對原告劉某某的傷殘等級重新進行鑒定,本院委托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劉某某的傷殘等級進行了重新鑒定,2014年9月10日陜西公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為:劉某某腰部損傷、左下肢損傷綜合評定為八級傷殘。被告蔣某某、蔣某支出鑒定費1200元。由于被告蔣某某、蔣某申請重新鑒定,原告劉某某在庭審中將訴訟請求變更為146474.85元。本案經調解,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協議。
另查明:原告劉某某受傷后誤工費30300元((182天+20天)×150元/天),護理費4800元((40天+20天)×80元/天),營養費1200元((40天+20天)×20元/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40天+20天)×30元/天),殘疾賠償金39018元(6503元/年×20年×30%)。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的陳述,原告劉某某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被告蔣某某、蔣某的戶籍證明,漢中某某房地產公司的工商檔案,漢中市人民醫院的住院病歷、住院費用證明,門診醫療費發票,購買外固定支具的票據,陜西漢中漢輝法醫司法鑒定所、陜西公正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證人閆克志、郎建軍、李海平、宋新德的證言等證據載卷,經質證均為有效證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蔣某某、蔣某承包了被告漢中某某房地產公司的擋墻工程,經過第三人胡某某介紹,原告劉某某到工地干活,原告劉某某和被告蔣某某、蔣某之間形成雇傭關系,原告劉某某在干活中受傷,對原告劉某某遭受的損失,雇主蔣某某、蔣某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被告漢中某某房地產公司將擋墻工程承包給被告蔣某某、蔣某施工,而被告蔣某某、蔣某并沒有相應施工資質,因此對原告劉某某的損失,被告漢中某某房地產公司應當承擔選任不當的責任,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蔣某某、蔣某辯稱將擋墻工程中的鋼筋活承包給第三人胡某某,但在審理中沒有提交任何證據,且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信;第三人胡某某辯稱與被告蔣某某、蔣某之間沒有承包關系,只是介紹原告劉某某到工地干活,對原告劉某某的損失不應當承擔責任,其辯解理由與本案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蔣某某、蔣某辯稱原告劉某某在干活中有過錯,應當承擔20%的責任,但在審理中查明造成原告劉某某受傷的原因是鋼筋籠子沒有焊接固定,并不是原告劉某某的過錯造成其受傷,故對被告蔣某某、蔣某的這一辯解理由不予采信。原告劉某某主張在藥店購買藥品支出2483元,但在審理中未提供購藥時的診斷證明和處方,故對原告這一部分主張不予支持。原告劉某某主張的護理費、營養費偏高,護理費每天按80元認定,營養費每天按20元認定比較合理;原告劉某某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4000元,其請求偏高,可酌情按3000元認定;原告劉某某主張的交通費1180元,雖然提供了票據,但是有些票據是到法院訴訟租車支出,還有一些票據不能說清支出的經過,故對其交通費酌情按300元認定;原告劉某某主張的住宿費700元,未提供相應支出票據,不予支持;對原告劉某某在庭審中將誤工費由30300元增加為71550元,其增加的原因是將誤工費計算至陜西公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書的前一日,但原告劉某某在2013年12月11日就已經經過陜西漢中漢輝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其誤工費可計算至陜西漢中漢輝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的前一日,故對原告劉某某主張的誤工費中增加部分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劉某某受傷所花醫療費28655.43元,購買外固定支具費1850元,誤工費30300元,護理費4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營養費1200元,殘疾賠償金39018元,二次手術費7000元,鑒定費3000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元,共計120923.43元,由蔣某、蔣某某共同賠償70%的責任即84646.4元,除蔣某、蔣某某支付給劉某某醫療費25500元,支付鑒定費1200元,支付現金3500元,共計30200元外,再付54446.4元,由漢中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賠償30%即36277.03元;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
二、蔣某、蔣某某和漢中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付給劉某某的賠償款,由蔣某、蔣某某和漢中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胡某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受理費2242元,由蔣某、蔣某某共同負擔1569元,由漢中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67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俊漢
人民陪審員 米劍忠
人民陪審員 宋文富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楊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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