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張某訴被告王某德、趙某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835)
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龍商初字第368號
原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仲玉華,黑龍江德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德。
被告趙某軍。
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德、趙某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的委托代理人仲玉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德、趙某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訴稱,2015年4月22日,被告王某德以家里急需用錢為由,由被告趙某軍作保證人向原告借款50000元,承諾最遲一周即4月29日前還清,并給原告出具欠據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推遲還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王某德償還借款50000元,被告趙某軍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被告王某德、趙某軍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無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本案的法律事實與原告訴稱基本一致。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欠條一份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被告王某德向原告張某借款50000元,應當按照約定的還款期限返還借款,現被告王某德未返還借款,應當承擔繼續返還欠款的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德返還借款本金50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趙某軍為被告王某德提供保證,現被告王某德未返還借款,被告趙某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被告王某德、趙某軍經本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張某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趙某軍對上述還款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三、被告趙某軍承擔給付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王某德進行追償。
如被告王某德、趙某軍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保全費520元,由
被告王某德、趙某軍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文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馬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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