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詹某犯合同詐騙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3029)
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月刑初字第254號
公訴機關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詹某,1992年XX月XX日生,身份證號碼(略)。因涉嫌詐騙罪,于2015年8月6日被鷹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鷹潭市看守所。
辯護人聶濟華,江西鷹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檢察院以鷹月檢公訴刑訴(2015)1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詹某犯合同詐騙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熊熙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詹某及其辯護人聶濟華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5年7月8日左右,被告人詹某伙同翁XX(另案處理)坐火車來鷹潭玩,詹某因急需歸還信用卡透支款,便想到通過用虛假的身份證以租車名義騙取租車公司汽車。
2015年7月11日下午15時,詹某伙同翁XX來到本市唐氏車行,在車行職員歐某XX的介紹下,通過58同城網頁,電話聯系到被害人張XX所開的XX汽車出租公司,雙方約定以400元/天的價格租賃張XX的一輛車牌號為贛L×××××的白色雪佛蘭科魯茲汽車。詹某拿出事先在網上購買的姓名為“夏建平”的假身份證給張XX登記驗證,張XX信以為真,遂將該雪佛蘭汽車出租給詹某,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
次日上午,為防追蹤,詹某在上饒將該車GPS拆除。為將轎車處理,詹某在制作假身份證的網站上以“張XX”的名義制作了一套身份證、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但照片上是詹某本人,詹某試圖通過這些假證將該雪佛蘭轎車以2萬元的價格抵押給浙江省浦江縣一家投資擔保公司,因投資擔保公司察覺汽車信息不對,抵押未成功。2015年8月2日,詹某開車至浦江縣虞宅鄉侯中路,被平湖派出所民警抓獲歸案。
經鑒定,詹某所騙取的雪佛蘭科魯茲轎車價值人民68309元。
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詹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張XX的辨認筆錄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上述指控事實。
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偽造虛假的居民身份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詹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
被告人詹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詹某的辯護人提出,本案詐騙金額應該扣除被告人詹某實施詐騙行為時支付給張XX的3000元(其中2000元租車款,1000元押金),實際詐騙金額應按65309元認定;詹某犯罪目的只有一個,就是通過隱瞞真相進行合同詐騙獲取非法利益,而購買并使用偽造的夏建平名義的虛假身份證是為隱瞞真相獲得受害人的信任從而將車子租給他,購買并使用偽造的受害人張XX身份證等是為了將被騙車輛典押銷贓以達到獲取錢財的犯罪目的。此時購買并使用偽造的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和詐騙車輛犯罪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屬于牽連犯,應按牽連犯從一重罪處罰,對詹某只按合同詐騙罪一罪定罪處罰。并提交收據、諒解書予以證明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張XX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經審理查明:
2015年7月8日左右,被告人詹某同翁XX(另案處理)坐火車來鷹潭玩,詹某因急需歸還信用卡透支款,便想到通過用虛假的身份證以租車名義騙取租車公司汽車。
2015年7月11日下午15時,詹某伙同翁XX來到本市唐氏車行,在車行職員歐某XX的介紹下,通過58同城網頁,電話聯系到被害人張XX所開的鷹潭XX汽車出租公司,雙方約定以400元/天的價格租賃張XX的一輛車牌號為贛L×××××的白色雪佛蘭科魯茲汽車。詹某拿出事先在網上購買的姓名為“夏建平”的假身份證給張XX登記驗證,張XX信以為真,遂將該雪佛蘭汽車出租給詹某,雙方簽訂了租賃合同。詹某支付給張XX2000元租車款,1000元押金。
次日上午,詹某為防追蹤,在上饒將該車GPS記錄儀拆除。為將轎車處理,詹某在制作假身份證的網站上以“張XX”的名義制作了一套身份證、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但照片上是詹某本人,詹某試圖通過這些假證將該雪佛蘭轎車以2萬元的價格抵押給浙江省浦江縣一家投資擔保公司,因投資擔保公司察覺汽車信息不對,抵押未成功。2015年8月2日,詹某開車至浦江縣虞宅鄉侯中路,被平湖派出所民警抓獲,歸案后詹某如實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實。2015年8月6日,被騙去的雪佛蘭轎車退還張XX。2015年11月15日,詹某通過家屬賠償被害人張XX經濟損失26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經鑒定,詹某所騙取的雪佛蘭科魯茲轎車價值人民68309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詹某在庭審時不持異議并自愿認罪,且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并經本院確認的證據予以證明:
戶籍證明、抓獲經過、租車協議、車輛及駕駛證等照片、核查說明、收據、諒解書;證人歐某XX的證言;被害人張XX的陳述;被告人詹某的供述與辯解;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結論書;張XX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以向被害人出示偽造虛假的居民身份證、向被害人預先交納租金和押金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騙取被害人的汽車,詐騙金額達68309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合同詐騙罪的罪名成立。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詐騙金額應該扣除被告人詹某實施詐騙行為時支付給張XX的3000元(其中2000元租車款,1000元押金),實際詐騙金額應按65309元認定的意見,經查,被告人預先支付的租金、押金是被告人為了實施詐騙行為所必須付出的“犯罪成本”,不應從詐騙數額中扣除,辯護人的該意見本院不予以支持。關于辯護人提出的偽造身份證和詐騙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對被告人詹某只按合同詐騙罪一罪定罪處罰的意見,經查,被告人汽車租賃合同詐騙的犯罪目的是占有汽車,而抵押借款合同詐騙的目的是占有錢財,被告人需要放棄對騙得汽車的占有才能最終實現對他人錢財的占有,兩次詐騙行為應當作為一個整體看待。第一次偽造他人身份證是為了實施汽車租賃合同詐騙而騙取汽車,被告人第二次偽造他人身份證是為了抵押汽車而占有他人錢款,第一次偽造身份證是抵押借款合同詐騙的第一環節,兩次偽造居民身份證亦應當作一個整體看待。被告人偽造居民身份證和合同詐騙是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的牽連關系,對被告人詹某應按處罰較重的合同詐騙罪一罪定罪處罰,對辯護人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歸案后被告人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通過家屬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根據被告人詹某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危害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詹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8年8月5日止。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余騰飛
人民陪審員 陳曉文
人民陪審員 林云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書記員 鄒文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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