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嵇某與汪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1924)
連云港市新浦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新商初字第2053號
原告嵇某。
委托代理人張永峰,江蘇海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汪某某。
原告嵇某與被告汪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永峰、被告汪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嵇某訴稱,原告與被告系朋友關系,2012年8月原告將一輛普瑞維亞汽車出售給被告,雙方約定車價款38萬元,首付款5萬元于車輛過戶前支付,余款在車輛過戶完成后十日內付清。被告于過戶前支付了首付款5萬元,2012年8月29日辦理了過戶手續。付款期限屆滿,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余款,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汪某某支付購車款33萬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汪某某辯稱,車輛過戶的時候錢已經付清了,款項沒有付完是不允許過戶的。這么大額的款項,不可能沒有協議,只用口頭協議解決。被告沒有付過5萬元車款,更不欠原告33萬元車款。原告說車是自己的,應出示自己購買的證據。原本過戶是被告拿著嵇某身份證去的,后因為過戶必須本人到場,才聯系嵇某本人到車管所辦理的過戶。聽王某某和孫某說,車是案外人王某某用嵇某的名字辦理按揭貸款買的,因王某某欠被告錢,也欠孫某錢,協商好王某某用車抵債58萬元。被告不認識嵇某,嵇某是王某某公司的員工。原告沒有向被告崔要過欠款。
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29日,原告嵇某與被告汪某某共同至連云港市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嵇某將其名下一輛普瑞維亞小型普通客車過戶至被告汪某某名下,被告汪某某向連云港市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繳納了二手車交易稅費3760元。二手車交易發票載明:買方汪某某(××),賣方嵇某(××),車牌照號蘇G×××××,車價合計叁拾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整(375750元)。車輛過戶后,交付被告汪某某使用,被告汪某某為該車領取號牌為蘇G×××××。
另查明,上述普瑞維亞豐田汽車系由原告嵇某于2011年6月28日在連云港天瀾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
上述事實,有原告舉證的車輛轉移登記申請表、二手車交易發票、轉移登記信息、本院調取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支付憑證及原、被告陳述等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嵇某所舉證的證據證明了車輛原登記所有人為嵇某,并過戶至被告汪某某名下的事實。至于過戶基于何種事實,雙方有不同意見,原告嵇某主張是原、被告間存在車輛買賣合同關系,被告汪某某則主張車輛是王某某用嵇某名字購買而登記在嵇某名下。本案爭議焦點為:一、過戶至汪某某名下之前的車輛權屬問題;二、車輛過戶是以車抵債還是車輛買賣;三、過戶時約定的車輛價格。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本案現有證據反映,車輛系由原告嵇某在連云港天瀾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在過戶前登記也是登記在原告嵇某名下。被告汪某某辯稱車輛為王某某所有,需證明車不是嵇某所有,為王某某所有。根據汪某某自己的陳述,車輛過戶前實際所有人為王某某是聽王某某、孫某所講。對此,其舉證了收條一份,內容為:“今收到汪某某購車款人民幣伍拾捌萬元整(蘇G×××××)。王某某2012.1.6”。案件審理中,被告汪某某陳述,雖出具了收條,但是并沒有實際支付購車款給王某某,是因王某某欠汪某某債務,故協商好車價后,以車抵充債務。因被告汪某某未能讓王某某出庭作出說明并接受質詢,對于該收條是否由王某某本人書寫,無法得到證實。對于汪某某與案外人王某某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債務關系,亦缺乏足夠證據證實。汪某某舉證的收條載明的內容為收到購車款58萬元,并未能反映被告汪某某所稱的以車抵債有關內容。另外,被告汪某某辯稱大額車輛買賣不應該是口頭協議形式,應由書面協議,而其所辯稱的與案外人王某某以車抵償欠款亦是通過口頭約定,沒有簽訂書面協議,也與其自己辯稱的意見相矛盾。因被告汪某某不能提供足夠證據,其辯稱的車輛過戶前為案外人王某某所有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被告汪某某據以證明車輛是由王某某用來抵債的收條,真實性無法確認,即便收條確由王某某向汪某某出具,王某某與汪某某確實合意以車抵債,那么王某某也是在用登記在嵇某名下的車輛進行抵債。在未經過車輛登記所有人嵇某同意的情況下,王某某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無權以他人的財產沖抵自己的債務。被告汪某某在車輛過戶之前,已明知車輛登記所有人為嵇某,其仍與案外人王某某協議以該車沖抵王某某所欠債務,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審查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亦應對該行為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另外,如果該車系案外人王某某用來抵債,王某某在沒有收到車款的情況下向汪某某出具收條,那么以車抵債之后,王某某所欠汪某某的債務應相應減少58萬元,而被告汪某某陳述,債務對賬減少金額為50萬元,數額不相符合。而汪某某提供的證人孫某陳述車輛過戶、交付后,汪某某、王某某沒有對雙方債務重新結算,這與被告汪某某以車抵債的抗辯顯然存在矛盾之處。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原告舉證的二手車交易發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連云港市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出具,載明的相關內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該發票明確載明了原告嵇某、被告汪某某在該次車輛轉移登記行為中的身份,即買方在汪某某,賣方為嵇某,同時該發票還載明了車價為375750元,發票載明的車價亦為車輛買賣雙方依照規定繳納相關依據。發票載明車價與被告汪某某辯稱的購車款58萬元不相一致。原告嵇某主張的買賣價款、被告汪某某主張的抵債金額與發票金額不同,本院不予采納。
在原告嵇某主張雙方系車輛買賣關系,被告汪某某辯稱的以車抵債均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實情況下,綜合本案車輛實際由原告嵇某過戶至被告汪某某,實際交付給被告汪某某,二手車交易發票列明雙方為買方、賣方關系等情況,原告嵇某處于證據優勢地位。對于原告嵇某主張的將車輛賣予被告汪某某,雙方系買賣合同關系的觀點,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嵇某出賣車輛給被告汪某某,車輛已交付并且過戶至被告汪某某名下,被告汪某某應履行支付購車款的義務。關于車輛交易價格,原告嵇某主張雙方議定的車價為38萬元,被告汪某某主張其與王某某議定的抵債價格為58萬元。但是嵇某、汪某某均未能提供足夠證據予以證實。二手車載明的交易車價為375750元,被告汪某某也是據此繳納了有關稅費。本院確認車輛交易價格為375750元。原告嵇某自認已經收到被告購車款5萬元,剩余購車款325750元,被告仍需支付給原告。
綜上所述,原告嵇某主張被告汪某某購買其車輛,剩余車款未付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汪某某所舉證據,不恩能夠證明過戶前蘇G×××××號汽車為案外人王某某所有,亦不能證明過戶前系由王某某與其協商以車抵債。被告汪某某與案外人王某某之間債權債務關系,其可另行主張權利。原告嵇某要求被告汪某某支付剩余購車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汪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嵇某購車款325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50元、保全費2170,共計842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汪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向該院(開戶行:連云港市農行蒼梧支行,帳號:44×××94)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625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期限為二年。
審 判 長 張坤瑞
審 判 員 喬愛民
人民陪審員 余新明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尹 婷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