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洪某某與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1218)
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讓乘商初字第262號
原告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朱春偉,系黑龍江軒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紅武,系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原告洪某某與被告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冬晶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1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紅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洪某某訴稱,2015年5月22日,龐某某因做生意急需用錢在原告處借款30000元整,并為原告出具借據一份,雙方口頭約定一個月還清借款。該筆借款由龐某某的同事王某提供連帶擔保。原告多次向龐某某索要借款,龐某某以種種理由推脫。現原告訴訟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在保證范圍內承擔償還借款30000元的義務;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王某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原告洪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提交借據原件一份、建設銀行卡客戶交易查詢清單打印件一份,欲證明2015年5月22日龐某某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王某為借款擔保人。原告從自己在建設銀行的卡中取出19800元,又給付龐某某現金10200元。
被告王某未到庭,未予質證,亦未對本院依法送達的原告舉證材料提出異議,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被告王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案開庭審理,經過對證據的認證,確認本案的法律事實如下:
2015年5月22日,龐某某在原告洪某某處借款30000元,被告王某作為龐某某借款的擔保人,共同為原告出具借據一份,內容為:“借據今借洪某某人民幣現金叁萬元整。借款人:龐某某擔保人:王某158458957561584594****”。因龐某某及被告王某至今未償還原告上述借款,故原告訴訟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在保證擔保的范圍內承擔償還借款30000元的義務;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現原告要求被告在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償還借款30000元,并提交借據予以證實。被告王某未到庭,亦未對本院依法送達的原告舉證材料提出異議,故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因被告王某作為龐某某借款的擔保人,未明確約定承擔的擔保責任方式,故視為約定不明,被告王某應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在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償還借款30000元的主張,依法予以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償還原告洪某某借款3000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王某償還借款后,有權向龐某某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冬晶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于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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