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付某與被告趙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1471)
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讓民初字第1377號
原告付X,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劉彥輝,黑龍江龍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XX,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紅武,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付X與被告趙X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程宇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7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付X及委托代理人劉彥輝、被告趙XX及委托代理人李紅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付X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9月30日登記結婚,婚初感情尚可,婚后于2011年8月23日生育一女孩付XX?,F原、被告由于生活瑣事爭吵不斷,導致二人感情破裂,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孩付XX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給付1000元撫養費直至孩子18周歲或高中畢業為止;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趙XX辯稱:我不同意離婚,雙方婚初感情尚可,且生育一女孩,現在僅四歲。原、被告婚后購買了陽光嘉城F32-2-401室房屋一處,因購房及裝修原告尚欠被告父母及弟弟11萬元,現在原告不予認可,被告無法接受,綜上,被告現在不同意離婚。
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原告付X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1、結婚證兩份,欲證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30日登記結婚。
2、出生證明復印件一份,欲證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孩付XX,于2011年8月23日出生。經質證,被告對上述證據無異議。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認定。
被告趙XX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本案經開庭審理,對證據的質證、認證,確認本案的法律事實如下:
原、被告于2010年9月30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孩付XX(2011年8月23日出生)。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現雙方雖因生活瑣事發生過爭執,但無重大矛盾?,F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孩付XX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給付1000元撫養費。庭審中,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且育有一女,雙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礎,現雙方雖因家庭瑣事發生過爭吵,但并無重大矛盾。庭審中,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原告又未能提交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相關證據,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希望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夠加強溝通,互敬互愛、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付X與被告趙XX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郵寄費22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程宇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書 記 員 顧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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