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交通肇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1712)
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黑0602刑初103號
公訴機關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黑龍江省海倫市,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住大慶市薩爾圖區。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慶市公安局東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大慶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宋樹印,黑龍江慶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檢察院以慶薩檢訴刑訴(2016)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慶市薩爾圖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大軍、遲海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及其辯護人宋樹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17時許,被告人鄭某駕駛黑色現代伊蘭特轎車,在大慶市薩爾圖區東方某某裝飾材料市場北側的萬峰路由東向西超速行駛時,將橫過馬路的被害人鄭某某撞倒,鄭某某被送至大慶市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后鄭某報警,大慶市公安局東安分局民警在事故現場將鄭某抓獲,民警對其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0mg/100ml。經鑒定:鄭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復合損傷死亡。大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東安分局對該起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鄭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鄭某某負次要責任。
另查,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親屬與被害人親屬達成了賠償和解協議,被害人親屬對被告人鄭某表示諒解并撤回了對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鄭某和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附帶民事訴訟。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某在庭審中均無異議,并有抓獲經過,發破案經過,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戶籍證明,呼氣酒精含量測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證人胡某某、劉某某、于某證言,被告人鄭某供述,大慶市機動車檢測站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大慶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文書,黑龍江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勘驗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的意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鄭某具有初犯、過失犯罪、自首、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情節,請求對鄭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鄭某具有以下量刑情節: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鄭某從輕處罰。被告人鄭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依法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至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立新
審 判 員 王丹平
人民陪審員 李艷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書 記 員 李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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