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蔡某某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1758)
陜西省鎮巴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鎮巴刑初字第00020號
公訴機關鎮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化名蔡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陜西省鎮巴縣,漢族,小學文化,住鎮巴縣**鎮曬旗壩村貓兒梁小組,農民。2014年11月9日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鎮巴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漢臺區看守所。
辯護人宋佩劍,陜西興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鎮巴縣人民檢察院以鎮檢公訴刑訴〔2014〕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詐騙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鎮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建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某某及其辯護人送佩劍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鎮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5日,被害人葉某某接到姐夫黃某某的電話,稱:一個叫蔡某某的女人要與前男友退婚,如果你能幫她出5萬元錢用于退婚,她退婚后便可以跟你結婚,并告訴了蔡某某的聯系電話。隨后葉某某電話聯系了蔡某某,雙方于第二天在漢運司鎮巴車站見面,見面后葉某某感到滿意,就邀請蔡某某到他老家去看看。蔡某某同意后,二人便坐出租車先到鎮巴縣青水鎮葉某某的姐姐家,由于路途遠等原因,就沒有再到葉某某的老家去。同年10月27日,葉某某和蔡某某與宋某某、葉某甲四人先后進城,登記入住漢運司鎮巴車站“某某招待所”403、401房間,為葉某某準備5萬元錢給蔡某某用于退婚。蔡某某與葉某某等人交往期間,并沒有告訴葉某某他的真實姓名叫蔡某某,而是拿出以“蔡某某”名字非法制作的假身份證介紹他的基本情況,故意隱瞞其真實身份和婚姻狀況。同年10月28日早上九時許,葉某某和宋某某、葉某甲三人分別從漢運司鎮巴車站旁的郵政儲蓄銀行取現金共計5萬元,交給蔡某某去做退婚費用,蔡某某拿錢后謊稱他退婚即與葉某某聯系并共同生活,但隨后便無任何消息,葉某某也無法與其取得聯系。2014年11月9日,葉某某等人與蔡某某通過QQ取得聯系見面后,蔡某某在西安市城南客運站下車后即被西安警方當場抓獲。案后,蔡某某及時退還贓款38000元,下欠12000元因家庭困難未予退還。
公訴機關隨案移送了相關證據,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對被告人蔡某某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并建議對被告人蔡某某判處三至四年有期徒刑。
庭審中,被告人蔡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提出因身患疾病、家庭困難,請求適用緩刑。
辯護人宋佩劍所提辯護意見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系初犯;認罪態度好;退換部分贓款;建議人民法院對其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25日,被害人葉某某接到姐夫黃某某的電話,稱:一個叫蔡某某的女人要與前男友退婚,如果你能幫她出5萬元錢用于退婚,她退婚后便可以跟你結婚,并告訴了蔡某某的聯系電話。隨后葉某某電話聯系了蔡某某,雙方于第二天在漢運司鎮巴車站見面,見面后葉某某感到滿意,就邀請蔡某某到他老家去看看。蔡某某同意后,二人便坐出租車先到鎮巴縣青水鎮葉某某的姐姐家,由于路途遠等原因,就沒有再到葉某某的老家去。同年10月27日,葉某某和蔡某某與宋某某、葉某甲四人先后進城,登記入住漢運司鎮巴車站“某某招待所”403、401房間,為葉某某準備5萬元錢給蔡某某用于退婚。蔡某某與葉某某等人交往期間,并沒有告訴葉某某他的真實姓名叫蔡某某,而是拿出以“蔡某某”名字非法制作的假身份證介紹他的基本情況,故意隱瞞其真實身份和婚姻狀況。同年10月28日早上九時許,葉某某和宋某某、葉某甲三人分別從漢運司鎮巴車站旁的郵政儲蓄銀行取現金共計5萬元,交給蔡某某去做退婚費用,蔡某某拿錢后謊稱他退婚即與葉某某聯系并共同生活,但隨后便無任何消息,葉某某也無法與其取得聯系。2014年11月9日,葉某某等人與蔡某某通過QQ取得聯系見面后,蔡某某在西安市城南客運站下車后即被西安警方當場抓獲。案后,蔡某某及時退還贓款38000元,下欠12000元因家庭困難未予退還。
認定上述事實,經當庭舉證、質證、認證,有以下證據證實: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起訴意見書證實本案揭發、偵破有關情況。
2、被害人葉某某陳述,證實2014年10月25日,他堂妹夫黃某某給他打電話說,一個叫蔡某某的女人目前與前男友在鎮巴鬧退婚,蔡某某要給前男友退5萬元,但該蔡沒有錢。如果他出5萬元錢退婚后,可以跟蔡某某結婚,并把蔡某某的電話告訴他。隨后他就電話聯系蔡某某,第二天在鎮巴縣城漢運司車站見了面,雙方相互滿意。他請蔡到他老家去看看,蔡同意后,他們坐出租車到青水鎮的他姐姐家耍,由于路途遠等原因二人沒有再到他老家去了。10月27日葉某某、蔡某某、宋某某、葉某甲先后進城,住在“某某招待所”403、401房。蔡某某與他交往期間,并沒有告訴真實姓名叫蔡某某,而是拿出制作的叫蔡某某的假身份證做以介紹,隱瞞其真實身份、婚姻狀況。10月28日早上九點左右,他從漢運司旁邊的郵政局儲蓄營業柜臺上取了5萬元準備好后,交給蔡某某,讓蔡某某去退婚。蔡拿錢后謊稱退婚后聯系葉某某,與其生活,隨即消失無蹤。
3、證人葉某甲證言,證實2014年10月26日下午3時許,接到葉某某的電話要求進城給取2萬元錢,說是給介紹的女朋友退婚費用,他在進城后見過葉某某和蔡某某(蔡某某)后,于28日早上他與葉某某和宋某某三人一起去車站郵局,他取出2萬元,宋取出1萬元,葉某某將他的2萬元共計5萬元在車站旅館一并交給了蔡某某,蔡某某帶上錢走后,中午12點后就聯系不上她了,他發現上當受騙,于是就報警了。
4、證人宋某某(系被害人姐夫)證言,證實2014年10月26日下午2時許,接到葉某某的電話要求去他家里耍,說是有人要給介紹女朋友。他于晚上9時回家后,見過葉某某和蔡某某(蔡某某)在他的家里,葉某某要求進城給取錢,說是給介紹的女朋友退婚費用,于是,他們27日早上與葉某某和蔡某某三人一起到了鎮巴縣城,又去車站郵局,他取出1萬元,葉某甲取了2萬元,葉某某將他的2萬元共計5萬元在車站旅館一并交給了蔡某某,蔡某某帶上錢走后,中午12點后葉某某就聯系不上她了,他們發現上當受騙,于是就報了警。
5、證人楊某某證言,證實了蔡某某系他弟弟楊某甲的妻子及經常不在家,也管不了她,兩人關系也不好。
6、證人楊某甲(系被告人之夫)證言,證實與妻子蔡某某育有兩子女,關系不好,她經常不在家里,曾提出過離婚,但案發時他沒有見到過她,也沒有向他提出過離婚的事情,其在聽說她騙錢的事情后也一直在找她。
7、證人李某某證言,證實了蔡某某基本特征和作案過程中的情況以及與朋友葉某某、董某等共同想辦法聯系蔡某某見面和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情況。
8、證人程某某證言,證實她得知堂弟的妻子蔡某某騙錢后,電話聯系她,要求她盡快將錢歸還被害人。
9、證人董某證言,證實了他與證人李某某、被害人葉某某是朋友關系,在談及上當受騙一事后,三人商定通過李某某手機聯系蔡某某,約定到西安見面。
10、證人黃某某證言,證實了他被蔡某某所蒙蔽,讓她與他的妻兄弟葉某某交往,被其所騙。
11、取款憑單,證實本案被害人葉某某向葉某甲、宋某某借錢,宋某某2014年10月28日取款1萬元;葉某甲2014年10月27日取款2萬元。
12、銀行交易明細,證實蔡某某收取5萬元后,在鎮巴郵政儲蓄銀行新城街支行辦理開戶手續,將其中4萬元存在銀行。
13、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假身份證,證實被告人蔡某某實施詐騙時使用名為蔡某某、號碼為612328199*********假身份證。
14、證人李某某與被告人蔡某某聊天記錄,證實李某某為幫助葉某某找到被告人蔡某某,用手機QQ聊天聯系時的內容。
15、鎮巴縣“某某招待所”住宿登記照片,證實被害人葉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用他身份證登記住宿的情況。
16、辨(指)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葉某某、葉某甲、宋某某對被告人蔡某某能夠準確辨認。
17、視聽資料及辨認筆錄,證實2014年10月27日中午10時許,被告人蔡某某、被害人葉某某等人在鎮巴縣“某某招待所”進行登記時的情景及蔡某某的丈夫楊某甲和其大哥楊某某對蔡某某能夠準確辨認。
18、收條,證實被害人葉某某收到被告人蔡某某退還詐騙款人民幣計38000元。
19、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蔡某某身份情況及其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20、到案說明證實被告人蔡某某的抓獲經過。
21、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證實2014年10月20日左右她通過黃某某認識了葉某某,見面后相互都感覺滿意,葉某某讓去他老家看一下,后他們包出租車到青水鎮葉某某姐姐家,由于葉某某講他住處在大山上,比較遠,就沒去,住在他姐姐家。當晚她提出要葉某某出50000元錢用于退婚。10月27日早上,她與葉某某、葉某某姐夫三人坐班車進城準備錢,中午10點多她們到縣城入住“鎮巴招待所”403房。中午十二點多,葉某某侄兒來了,晚上她跟葉某某住在403房,葉某某姐夫、侄兒另住一間。10月28日早上八點多葉某某他們去取5萬元錢交給她。拿錢后她說去處理與前男友的退婚事情,將其中四萬元存至鎮巴縣郵政儲蓄銀行,一萬元隨身攜帶,后離開鎮巴縣。11月9日在西安被抓獲。案發后退還贓款38000元,其余被她看病等花銷。她已婚,且有兩個孩子,她隱瞞事實騙了葉某某,愿意認罪伏法。
以上證據來源合法,且能夠相互印證,應予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意隱瞞真實身份,虛構退婚需要返還彩禮的事實,取得被害人葉某某的信任,騙取現金人民幣5萬元。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被告人蔡某某犯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且退還了大部分贓款,具有一定的認罪、悔罪表現,可對其從輕判處。被告人蔡某某請求適用緩刑的理由不是法定事由,不予支持;其辯護人的辯護理由符合案件事實,予以采納,但結合被告人蔡某某的主觀犯意及犯罪情節,對其不能適用緩刑,對其適用緩刑的建議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
二、追繳違法所得12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周曉慧
審 判 員 廖元清
代理審判員 張紅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呂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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