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何某某訴杜某某離婚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6-09-22閱讀量:(1302)
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漢民初字第01004號
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何某甲,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
被告杜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門濤,系陜西銳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何某某訴被告杜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志宏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三個月后,于2010年1月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杜某甲。雙方結婚兩個多月就發生矛盾,在原告懷孕7個多月時,被告拿掃把毆打原告的肚子,還將原告胳膊打傷。原、被告雖結婚三年多時間,但雙方一起共同生活的時間僅有60多天。由于原、被告在一起都會發生爭執、毆打,所以原告生完小孩后便與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曾多次商談過離婚之事,有關部門也給予過調解,而雙方根本無和好的可能。故請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2、婚生女杜某甲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承擔撫養費500元至小孩18歲止;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提舉以下證據支持訴訟主張:
1、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各2份,主證明原告及其女身份情況。
2、結婚證復印件1份,主證明原、被告婚姻關系的情況。
3、離婚協議書2份,主證明原、被告協議離婚的事實。
4、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1份、村民委員會證明、證人證明各1份。主證明基層組織對原、被告婚姻糾紛調解的情況。
被告辯稱:我與原告婚姻基礎較好,2010年1月雙方自愿登記結婚。婚后,我倆因瑣事偶爾發生一些爭吵,但不存在我毆打原告和不關心原告及女兒的問題。至于原告所述我倆一起生活僅60余天,明顯與事實不符。為了婚姻家庭的和諧,為了孩子健康成長,我愿多做自我批評、自我檢討,并保證今后對原告多份關心、多份理解,尊重原告,不打不罵,遇事共同協商,勇挑家庭重擔。由于我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堅決不同意離婚。
被告提供以下證據支持辯解主張:
1、本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主證明其身份情況。
2、證人證明1份,主證明原、被告夫妻關系尚好的事實。
3、漢中市中心醫院檢驗報告單2份、用藥清單3份及證人證明2份,主證明被告因給其女治病向他人借款的情況。
4、銀行匯款收據2張及客運專用發票5張,主證明被告給原告匯款和被告回家看望原告及其女的情況。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18日登記結婚,同年11月6日生育一女杜某甲。婚初,其夫妻關系尚可。但近年來,雙方因家庭生活瑣事等問題時有矛盾發生,致夫妻關系失和。對此,有關基層組織就雙方糾紛曾多次調解。2012年4月份,雙方分居生活至今。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具狀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審理中,原告堅持離婚,而被告愿改正不足,不同意離婚,故調解未成。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因家庭瑣事產生了矛盾,但并不表明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被告真誠表示和好,說明雙方仍有共同生活之基礎,感情并未確已破裂,婚姻未必走向解體。原告對其主張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離婚的法定情形。所以,原告之訴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何某某與被告杜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何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志宏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 趙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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